工伤待遇/2026-06-09

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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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导语:未参保的代价,最终由企业“全额买单”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因工致残后最核心的待遇之一。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心存侥幸,既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往往试图否认劳动关系、拖延诉讼,甚至寄希望于“胜诉”来逃避责任。但法律早已明确: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工亡案件(但法律原则完全适用于伤残补助金争议),深度解析用人单位未参保时的责任承担逻辑,以及劳动者维权时需要注意的关键细节。

案情简介:从上班途中事故到工亡认定,企业步步败诉

  • 基本事实:王某诚(化名)于2017年6月26日入职湖北某饮品公司,从事生产及容器清洗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1年9月6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诚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其不承担责任。
  • 一波三折的维权:因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家属通过仲裁、诉讼,最终由南漳县人民法院(2022)鄂0624民初193号判决确认双方自2017年6月26日形成劳动关系。随后,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南漳县人民法院(2023)鄂0624行初30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该判决生效。公司仍不死心,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6月20日被驳回
  • 仲裁与诉讼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3555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并每月向王某诚之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863.07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家属的诉求,并明确自工亡次月起按月支付抚恤金。

关键点:虽然本案是工亡,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争议逻辑完全相同——劳动者因工致残时,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后续待遇。

法律分析:未参保,用人单位必须“兜底”支付

1. 核心法条:用人单位的“补足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一条款是工伤维权中最有力的武器。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其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待遇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公司未为王某诚缴纳社保,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全额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法律类推适用)

  • 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五级至六级伤残: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七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则以实际工资为准;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案例类比:假设王某诚未死亡而是构成八级伤残,其月平均工资2876.89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876.89元×11个月=31,645.79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3. 用人单位常见的“抗辩”为何站不住脚?

本案中,公司提出了三个典型抗辩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 抗辩一“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且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后续程序直接引用。
  • 抗辩二“工伤认定尚在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且再审被驳回后,工伤认定彻底生效。
  • 抗辩三“已通过交通事故获赔73万”: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除医疗费外),不影响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拖延诉讼、申请再审,往往是“缓兵之计”,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劳动者只要拿到生效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就可以直接主张待遇。

律师提醒:劳动者维权的五大痛点与应对

痛点1:劳动关系难以证明,企业否认雇佣

  • 应对:收集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本案中,家属提供了2020年7-12月工资条和银行代发记录,得以确认劳动关系。
  • 关键词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工作证微信记录

痛点2:工伤认定程序漫长,企业反复诉讼

  • 应对:劳动者需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自行向人社局提交材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劳动者可同时申请仲裁要求待遇,不必等行政诉讼完全终结(工伤决定书已生效即可)。
  • 关键词工伤认定申请时效(1年)、行政诉讼不影响仲裁先予执行

痛点3:待遇计算标准不明确,企业“少算”本人工资

  • 应对:本人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若企业主张工资含加班费、补贴等有争议,可要求提供全体职工工资表或申请法院调查。
  • 关键词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保底

痛点4:企业拖延支付,执行困难

  • 应对:取得生效判决后,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查封、扣押、拍卖企业资产,若企业拒不履行,可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关键词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失信被执行人

痛点5: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支付项目容易被忽视

  • 应对: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自工亡次月起每月支付死者之父抚恤金,且未设支付期限(直至其丧失供养条件)。类似地,伤残津贴、护理费也需按月支付。劳动者应要求法院明确支付起始时间和方式。
  • 关键词定期支付诱导起诉(避免因企业不支付导致后续维权难)、中止支付的情形

一句话问答(围绕该案件和类案)

Q1: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社保,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还需要赔偿吗? A:必须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承担所有费用。

Q2:企业在工伤认定期间一直起诉、申请再审,家属能先要赔偿吗? A:可以。只要工伤认定决定书未被法院撤销(或已生效),劳动者即可凭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向劳动仲裁申请待遇,无需等待行政诉讼完全终结。

Q3:工亡职工的家属已经通过交通事故获赔73万,还能再向公司要工亡赔偿吗? A:可以。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医疗费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可以同时获得(即“双赔”)。

Q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怎么算? A: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如果单位未足额缴费,则按实际工资计算;若实际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Q5:公司不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家属该如何维权? A:申请劳动仲裁→取得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公司有财产但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措施。

结语

这个案例再次警示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险,不是可选项。未参保不仅不能规避赔偿,反而会让自己背负更重的经济负担——工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抚恤金或津贴,每一项都是“真金白银”。

而对于劳动者,尤其是从事生产、物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职工,保留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积极应对企业的拖延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三驾马车。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如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恶意诉讼、执行无进展),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时效或陷入程序泥潭。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联系咨询,我们将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每一分应得的权益。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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