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9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履行认定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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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如新冠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长,常引发监理服务费结算争议。其中,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何认定合同条款的适用前提,往往是决定责任归属的关键。本文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9民终1205号判决为切入点,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解析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义务履行的认定规则,并提炼实务痛点,供从业者参考。


一、案例速览:从一份监理合同到百万争议

1. 基本事实

  • 合同签订:2020年1月,某卫健局(委托人)与某监理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三个子项目(康复大楼、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理服务费合计386775元,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730日历天。
  • 补充协议:2020年9月,双方签订《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书》,增加监理人员配备,调整监理费为49.8万元,并约定延期费按2.8万元/月计算。
  • 实际履行:因新冠疫情,三个项目均停工约6个月。监理公司实际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人员备案时间远超合同工期。
  • 鉴定结论:经法院委托鉴定,监理费总额为1,969,521.4元(含合同期内费用、新冠补贴、延期费、附加工作酬金)。

2. 争议焦点

某卫健局上诉主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5.3.②“施工工期延长超过3个月,委托人需另行支付补偿费用”,计算延期费时应先扣减3个月(90天)宽展期,进而少付约10.8万元。监理公司则主张该条款仅适用于“政策性调整停建缓建”情形,本案不存在该前提,且合同6.2.3条已明确延期费计算方式。

3.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 专用条款5.3.②未明确“延长天数”需扣除3个月宽展期,某卫健局的解释缺乏依据;
  • 鉴定机构已按“监理费÷工期×延长天数”计算延期费,双方一审均未异议;
  • 某卫健局上诉所提异议不成立。

二、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义务履行的核心要点

1. 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法定的附随义务。在监理合同中,当新冠疫情、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时,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附上政府停工令、疫情公告等证明文件。

2. 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时限

  • 书面形式:建议采用EMS、微信记录、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载明“不可抗力事件名称”“起止时间”“对监理服务的影响(如人员无法进场、工期顺延)”。
  • 合理期限:通常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发出首次通知,随后每7天报告一次影响情况,并在事件结束后10日内提交最终报告。
  • 证明文件:包括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气象部门灾害预警、施工方出具的停工确认函等。

3.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若监理人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 无法主张工期顺延:法院可能认定监理人默认合同工期不延长,委托方拒绝支付延期监理费;
  • 承担扩大的损失: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要求监理人赔偿因未通知造成的额外损失(如现场管理费、设备租赁费);
  • 丧失合同权利:部分合同明确约定“未通知视为放弃延期索赔权”,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支持。

三、本案对监理合同纠纷的启示

1. “宽展期条款”的适用前提

本案中,某卫健局试图将“超过3个月”解释为“扣减3个月”,但法院未采纳。关键在于:

  • 条款措辞模糊:合同未明确“延长天数”是否包含前3个月,依据《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委托人(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读难以成立。
  • 合同体系解释:专用条款5.3.②与通用条款6.2.3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通用条款(通常更详细)。本案通用条款已明确“延期费=合同价÷工期×实际延长天数”,无宽展期。

2. 补充协议效力的风险提示

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书》因改变监理费、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被认定无效。这警示:

  • 招投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后,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实际履行:即使无效,监理人实际提供服务仍可主张折价补偿(参照鉴定结论),但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高额延期费。

3. 证据链的重要性

本案中,鉴定机构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平台”的备案记录,确定了实际监理起止时间,结合监理日志、开工令、竣工验收报告,最终算得延期天数。这提示:

  • 留痕管理:所有监理活动(人员进出、会议纪要、工程指令)应在平台或纸质文件中记录;
  • 同步报告:每遇不可抗力,立即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签收,必要时可公证。

四、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最晚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委托人?
A:建议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书面通知,并每7天更新一次,不可抗力结束后7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Q2:合同中“延长超过3个月”未明确是否扣减,法院会如何认定?
A:通常按合同体系解释,若无明确“扣减”字眼,则按实际延长天数计算,不得推定有宽展期。

Q3:招投标项目签订补充协议改变监理费、工期,是否有效?
A:一般无效,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但实际服务可折价补偿(参照鉴定价)。

Q4:监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能否获得延期监理费?
A:不能,法院可能认定监理人放弃延期索赔权,或仅支持合同期内的费用。

Q5:新冠疫情导致停工6个月,监理费中“新冠补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赔偿?
A:属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附加工作酬金(如本案鉴定结论中的51,240元补贴)。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注建设工程纠纷、监理合同索赔、招投标合规等领域,擅长以精准证据链破解合同争议。本案“宽展期条款”的认定思路,可为同类纠纷提供有效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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