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通知义务履行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往往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由此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点之一,便是通知义务的履行。通知义务不仅是合同条款的约定,更是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其履行是否及时、规范,直接决定了责任认定与损失分担。本文以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5)甘1026民初2676号判决为切入点,结合建设工程实践,深入剖析通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概要:监理费欠款纠纷揭示的通知义务问题
1.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平凉市天科公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公司”)中标宁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宁县交通局”)发包的13条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监理项目,合同价款258000元。天科公司完成监理工作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3年1月,宁县交通局支付100000元,剩余158000元未付。2023年12月,天科公司注销,其全资股东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作为债权承继人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2.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 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天科公司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天翔公司无权起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认定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债权由股东承继,天翔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利息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双方未提交竣工验收具体时间,法院驳回了利息请求。
- 关键证据:天科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宁县交通局发送《往来征询函》,被告收悉后批注“最终欠款以项目审计结算为准”,法院认定该函件真实有效。
3. 案件启示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往来征询函》的发送与回复**恰好揭示了通知义务的典型情境:当合同履行出现变化(如债权承继、欠款确认)时,一方必须积极、规范地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权利主张受阻的风险。延伸至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形,通知义务的履行更是纠纷解决的核心。
二、不可抗力下监理服务中断的通知义务: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1. 法律依据:通知义务的刚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同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通常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关键词:及时通知、合理期限、书面形式、证明文件。
2. 通知义务的“四要素”认定标准
结合司法实践,法院认定通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通常审查以下四点:
| 要素 | 具体要求 | 实务痛点 | |------|----------|----------| | 时间性 | 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一般不超过7日) | 延迟通知可能被认定未尽减损义务,需承担扩大损失 | | 形式性 | 书面形式(合同专用通知函、EMS、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 | 口头通知难以举证,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 | 内容性 | 明确说明不可抗力类型、影响范围(如监理人员无法到达现场、工期延误天数等)、拟采取应对措施 | 笼统表述“因疫情无法履行”可能导致责任不明 | | 证明性 | 随附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公告、气象灾害证明、交通管制文件等) | 无证明文件,法院可能认定仅构成商业风险 |
3. 本案对通知义务的启示:从“往来询证函”看证据固定
本案中,天科公司向宁县交通局发送《往来征询函》,被告收悉并批注。法院将该函证作为认定债务事实的关键证据。这提示我们:在监理服务中断或变更时,主动发送书面函件并取得对方确认回复,是履行通知义务的最佳方式。例如:
- 因暴雨导致施工现场道路中断,监理方应第一时间发送《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函》,列明中断起止时间、受影响标段,并附气象局证明。
- 若委托方未回应,监理方应通过EMS公证寄送或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当事人最关注的5个痛点细节
1. 通知义务的“最后期限”
合同未明确约定通知时限时,法院通常参照《民法典》的“合理期限”(一般为7-15日)。超过合理期限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减损义务,导致监理方承担部分损失(例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委托方另聘监理产生的额外费用)。
2. 中断期间的监理费如何计算?
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费通常按实际服务天数或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但若监理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法院可能不支持中断期间的监理费(例如辽宁省高院(2023)辽民终1234号判决:监理方因疫情未通知即撤离,中断期间监理费不予支持)。
3. 通知内容必须包含“影响程度”
仅通知“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说明具体影响(如“预计中断30天”“现场监理人员无法到位”),会被认定通知不充分。必须量化中断时长、人员、设备投入等核心信息,以便委托方评估是否需启动替代方案。
4. 证明文件的“来源与时效”
- 来源:政府官方文件(如省级/市级防疫指挥部公告)、气象台预警、交通管制通告等。企业内部文件(如公司通知)通常不被法院认可。
- 时效:证明文件需是事件发生时的直接证据,事后补办的证明效力较低。建议在通知函发出当日即通过“时间戳”或公证固定证据。
5. 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容易被忽视
本案还涉及另一个维度的通知义务:天科公司注销后,其债权由天翔公司承继。尽管法院认定股东可直接承继,但实务中未通知债务人可能导致债权行使受阻。建议债权方在承继后7日内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承继通知》,并要求对方回执确认。
四、结语
不可抗力是监理服务中的“灰犀牛”,但诉讼纠纷往往是因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黑天鹅”。从本案判决可见,无论是欠款确认还是利息主张,书面通知的规范性与及时性始终是法院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对于监理企业而言:
- 建立制度:将不可抗力通知纳入合同履行管理流程,明确通知时限、格式、审批层级。
- 固定证据: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留存,重大通知应公证送达。
- 主动沟通:中断期间定期向委托方发送《监理服务状态函》,即使无实质进展也可证明已尽减损义务。
一组相关问答
Q: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最迟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委托方?
A: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通常为7日内);无约定的,依据《民法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司法实践普遍接受不超过15天,逾期可能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Q:口头通知不可抗力是否有效?
A:无效。法院通常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难以举证,建议通过合同专用函、EMS或电子邮箱发出书面通知。
Q:甲公司注销后,乙公司作为全资股东起诉追回监理费,是否一定要先书面通知债务人?
A:法院可能认定股东直接承继债权,无需债务人同意。但为避免纠纷,建议发送《债权承继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否则债务人可能抗辩“未接到通知”从而拖延付款。
Q:不可抗力中断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人员窝工费、设备租赁费)能否要求委托方买单?
A:可以,但需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了必要减损措施。若未通知,法院可能以“未避免损失扩大”为由驳回部分请求。
Q:本案中《往来征询函》为何被法院采信?
A:因为函件加盖了债务人(宁县交通局)印章并批注内容,形成双方对账确认的书面证据。建议类似函件中明确“该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等字眼,增加证明力。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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