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建设单位解除权的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疫情、重大活动停工)而中断的情况并不鲜见。当工期延长、监理服务超出约定时限时,建设单位往往面临两难: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延期费用,还是另寻他人、解除合同?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法院判决((2022)陕0124民初1536号),深入剖析建设单位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能否解除监理合同,以及如何避免陷入“违约+赔偿”的被动局面。
一、案情回顾:一场因疫情与十四运引发的监理纠纷
2021年2月,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城公司”)与西安尚龙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龙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红城公司为某市政工程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期限150天,酬金525000元,按月支付97%,余款竣工验收后支付。
红城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进场,至2021年9月13日收到尚龙公司《工作联系单》,要求暂停监理服务并撤场。此时红城公司已提供监理服务190天(超出约定40天)。尚龙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的监理费(203700元),剩余3个月费用未付,且将延期监理工作另行委托第三方。
红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酬金321300元、延期服务费51781元及逾期利息。尚龙公司抗辩称:因疫情及十四运影响导致工程延期,曾与红城公司协商降费未果,故另找监理公司,不应再支付剩余费用。
二、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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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全过程”不等于“施工全周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是指施工各阶段的监理内容,而非必须监理至完工。红城公司已提供190天服务,超出约定150天,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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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构成拒付理由:尚龙公司主张疫情、十四运导致工期延长,但该因素并非监理人原因造成,且尚龙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反而另委他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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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服务费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期限延长,附加工作酬金=延长时间×日酬金。红城公司实际延期40天,扣除其承诺免费15天后,法院支持延期服务费51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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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合法:按合同约定及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自2021年9月16日(撤场次日)开始。
判决结果:尚龙公司支付剩余监理酬金305550元、延期服务费51781元及相应利息。
三、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情形下,建设单位能否解除监理合同?
1. 不可抗力的法律定性:不能直接赋予单方解除权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类型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疫情期间停工、重大活动停工)、社会异常事件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通常会导致工期延误、服务期限延长,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痛点关键词:不可抗力证明、通知义务、减损义务、合同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可能性
本案中,尚龙公司以疫情、十四运为由认为工程无法按期完工,从而与红城公司协商降价未果后直接更换监理。法院未采纳其抗辩,关键在于:不可抗力仅导致服务期限延长,并未使监理合同无法履行(红城公司愿意继续提供延期服务),建设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已发生的费用或单方解除合同。
2. 建设单位解除权的边界:需满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监理合同中,“合同目的”是什么?是“获得约定工期内的监理服务”还是“获得与施工进度匹配的合格监理服务”?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监理服务的核心是确保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合规,而非机械地执行150天期限。只要监理人愿意继续履行,建设单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直接解除。
痛点关键词:合同目的标准、监理人履约意愿、替代方案合理性、解除通知形式、解除后损失赔偿
本案中,红城公司已按约定提供超期服务,且并未拒绝继续履行,尚龙公司单方更换监理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违约解除,需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剩余酬金及延期费)。建设单位若想合法解除,必须证明: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永久停工或长期停滞(如规划取消、项目终止);②监理人自身存在严重瑕疵(如未配备合格人员、资料造假);③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可解除且双方达成一致。
3. 监理延期服务费:建设单位绕不开的“附加成本”
本案判决明确支持了延期服务费,这提醒建设单位:在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时,若监理人已实际提供超期服务,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公式支付费用。否则,即使建设单位另寻他人,原监理人已发生的服务费仍无法免除。
痛点关键词: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日酬金基数、免费服务期承诺、实际服务天数举证、证据链(工作联系单、考勤记录)
实务中,部分建设单位误以为“合同期结束即不再付费”,却忽略了《监理合同》中普遍存在“因非监理人原因延长期限,附加工作酬金另行计算”的条款。本案判决恰恰警示:不要试图通过“暂停-另委”来规避延期费用,法院会依据实际服务天数进行核算。
4. 停工期间的费用归属:建设单位往往“双重付费”
类似案件中,建设单位常陷入“双重付费”困境:在停工期间,既要支付原监理人的延期服务费(因已提供服务),又要支付新监理人的进场费。为规避此风险,建设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时,应优先与监理人协商暂缓计费或暂停合同,而非直接另委他人。
痛点关键词:暂停与终止区别、协商降费策略、费用分摊约定、停工期间管理责任、窝工损失
四、实务建议:建设单位如何正确处理不可抗力引发的监理中断?
1. 第一时间履行“通知+证明”义务
- 书面通知监理人不可抗力事件(附官方证明如政府停工令、疫情通告),明确告知工期影响及预计恢复时间。
- 保留证据:通知函、微信记录、政府文件、气象报告等。
2. 评估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 若停工为短期(如30天内),应要求监理人继续履行并协商延期费用减免。
- 若停工为长期(如6个月以上),可依据合同条款或《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但需证明“合同目的落空”(如项目取消、重新招标)。
3. 避免单方另委他人
- 在未依法解除前,不得安排新监理人进场,否则构成违约,需赔偿原监理人全部损失(包括预期利益)。
- 若确需更换,应先与原监理人达成解除协议,明确费用结算、资料移交等。
4. 及时结算已发生费用
- 无论是否解除,业主均应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服务酬金及已发生的延期费(如法院支持)。
- 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的费用处理条款”(如暂停期间不计费或半价计费)。
5. 善用“交叉免除”策略
- 若监理人存在过错(如未按约配备人员、未及时提交报告),建设单位可主张监理人违约在先,从而抵消延期服务费。但本案中,红城公司按约服务,尚龙公司无法以此抗辩。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览)
问:建设单位遇到疫情停工,能否直接通知监理人“合同终止”? 答:不能。不可抗力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监理人愿意继续履行且停工为短期,建设单位终止合同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问:监理人已超出合同期限提供服务,建设单位另找他人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超期费用? 答:需要。法院会依据实际服务天数及合同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公式计算,建设单位不能以“已更换”为由拒绝。
问:建设单位如何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合法解除? 答:需提供证据证明:①停工导致永久性项目停止、取消或施工方终止合同;②监理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服务;③双方协商解除无果。仅靠“工期延长”无法成立。
问:延期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通常按“合同约定日酬金×实际延长时间”。日酬金=合同总酬金/约定监理服务天数(不含免费服务期)。
问:建设单位已支付80%的监理费,是否还需要支付剩余20%? 答: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全额支付”,则剩余20%应在竣工验收后付清。若工程因不可抗力永久停工无法竣工验收,可主张合同目的落空,但需另行起诉确定结算比例(参考已完成工程量)。
六、结语:专业律师助您规避“不可抗力”下的合同陷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合同解除权行使是高频争议点。本案再次警示:建设单位不能因工程延期、疫情等客观因素,就单方停止付款或另委他人,否则将面临“支付剩余酬金+延期服务费+逾期利息”的三重赔偿。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沟通、固定证据、合法协商,确有需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与解除操作。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如果您正面临监理合同履约纠纷、不可抗力责任争议或合同解除困境,欢迎咨询,我们将以丰富经验为您提供精准法律策略。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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