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建设单位解除权认定实务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抗力(如长时间停工、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常陷入两难:是否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止损?解除合同后的监理费用如何结算?对方未完全履约时能否追偿损失?下面以成都市鑫森公司与西安市南寨子公司的监理合同纠纷案((2021)陕0113民初27142号)为样本,深度解析不可抗力情形下建设单位解除权的边界及实务要点。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13年9月,南寨子公司(委托人)与鑫森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30个月(自2013年9月2日起),固定单价9.9元/㎡,暂定总价108.9万元。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暂停期间监理人不得索取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监理服务期满30个月后,免费服务2个月,此后每月支付总监及专监工资共17000元。
关键事实:
-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多次停工(2014年6月-2016年9月,累计约13个月)。但鑫森公司始终派驻人员,监理月报显示其持续提供服务。
- 2017年4月1日,南寨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监理费,但未完全履行。
- 2018年9月12日,鑫森公司因长期欠费发出《工作联系函》,暂停监理服务。
- 监理期间发生火灾及人员坠落事故,鑫森公司曾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单。
争议焦点: 南寨子公司反诉要求鑫森公司赔偿损失108万元,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并未主张解除合同。鑫森公司则要求支付延期监理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 南寨子公司支付拖欠监理费37.3万元及利息。
- 支付违约金7.46万元。
- 鑫森公司赔偿南寨子公司损失10万元(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 驳回南寨子公司要求配合验收的诉请(因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法律界定
1.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类型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如停工令)、异常恶劣天气等。司法实践中,资金周转困难、商业风险、一般性停工(如春节放假)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2. 本案中的“停工”性质分析 南寨子公司主张的“停工13个月”主要源于自身资金问题,并非不可抗力。法院认定:建设单位未向监理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而鑫森公司提供了监理月报等证据证明其仍持续提供服务,故不适用“因非监理人原因停工不付费”的条款。可见,仅凭客观上工程停滞,不能自动触发不可抗力免责,必须由委托人主动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执行合同。 若建设单位以“资金困难”为由主张不可抗力,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这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
3.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中断时,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符合以下情形时,建设单位才可能主张解除:
-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工程彻底无法继续、监理人完全无法履职)。
- 监理人提起解除请求,建设单位同意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自动终止(依据合同约定)。
实务痛点:
- 建设单位常误以为“停工”即意味着合同自动中止甚至解除,但监理人的“待命”状态(如留守人员、编写日志)仍可能被认定为履行了部分义务,从而产生费用。
- 若建设单位未书面通知暂停或解除,监理人可一直主张延期服务费,直至法院认定服务实际终止。
三、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证据链
1. 必须履行的书面程序
-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本案合同专用条件,委托人若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应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约定21日内答复,否则可发出终止通知)。
- 若因不可抗力需暂停或解除,委托人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明确暂停期间及后续安排。未书面通知,监理人可主张服务持续进行。
2. 核心证据收集清单
- 不可抗力事件本身的证据:政府停工令、气象灾害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停工报告等。
- 通知凭证:书面《暂停监理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及送达回执(挂号信、快递单、电子邮件等)。
- 监理人未实际服务的证据: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其他单位证明等。若监理人仅“纸上服务”(如仅提交日志而无人驻场),应保留现场无人对应痕迹。
3. 解除后的费用结算规则
- 已提供服务的部分:按实际监理建筑面积×合同单价结算(本案法院支持按9.9元/㎡计算,而非总价包干)。
- 未提供服务的部分:委托人无需支付。
- 逾期付款成本: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无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违约金(本案判决支持20%违约金)。
实务提醒:
- 许多建设单位忽视书面通知的重要性,仅口头要求监理人“先回去等通知”,导致后续监理人主张“仍处于服务期”,法院往往根据监理日志、月报等认定服务事实,从而判决支付高额延期费。
- 若确需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同步启动“结算审计”,确认监理人的实际投入,避免未来争议。
四、监理人“提前离场”是否构成违约?
1. 合法暂停的情形 监理人暂停服务需要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 委托人长期不支付监理费,经催告仍不支付(本案合同附件1第30条约定)。
- 合同项下暂停执行监理业务超过六个月,且委托人未书面解释。
- 采取“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明确送达暂停通知,并持续履行一部分必要义务(如安全巡视、资料整理)。
2. 本案中鑫森公司的行为分析 鑫森公司在2018年9月12日发出暂停通知,此时南寨子公司已欠费50个月以上。法院认为:鑫森公司暂停服务是因委托人根本违约,不构成单方违约。但法院同时指出:鑫森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发出整改通知后未持续跟踪整改、未报告主管部门),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酌情赔偿10万元)。
痛点关键词:
- 安全监理职责的“持续义务”:监理人不能以“已发出通知”为由免责,必须督促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
- 暂停服务后的“善后义务”:暂停后仍需整理移交监理资料,否则建设单位可主张配合义务未履行(本案因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法院未支持其反诉)。
五、此类案件当事人关注的六大痛点
- 停工期间是否计费? —— 关键看是否书面暂停,否则监理人可能以“看守”、“资料整理”为由主张延期费。
- 建设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付款? —— 通常不能,除非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监理业务无法执行(如因地震全场封闭)。
- 解除合同后监理费如何计算? —— 按实际完成量计算,而非合同总价;延期服务费按约定工资标准(17000元/月)计算。
- 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 监理人对安全事故有法定的“过程监理”义务,仅发通知不够,须报告主管机关并阻却危险。
- 竣工验收签字是否必须? —— 建设项目“五方验收”必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不能以监理人已退场为由跳过此项,否则无法办理备案。
- 违约金与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 可以,但最终判赔额须合理(本案同时支持了利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总计未超过实际损失)。
六、律师建议: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维权路径
对建设单位:
-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或长时间停工,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并告知暂停期间不计费、工期顺延。
- 若需解除合同,应收集不可抗力证据,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 在监理人未完成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前,可暂扣部分质保金或主张违约责任。
- 针对安全事故损失,须举证具体损失金额(如行政处罚、修复费用等),否则法院只能酌情判赔。
对监理人:
- 停工期间务必保持现场记录(日志、月报、影像),并定期发函催款,作为服务持续的证明。
- 发现安全隐患时,不仅下发整改通知,还应留存书面报告记录(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函告。
- 若委托人长期欠费,可依据合同约定发出暂停或终止通知,但应保留42日等待期(本案合同约定)。
该篇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问: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监理合同? 答:资金困难属于商业风险,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建设单位不能单方免责,需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问:监理人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暂停通知,停工期间可以主张监理费吗? 答:可以,法院通常依据监理人提交的日志、月报等证明其持续服务的证据,判决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费。
问:建设单位解除监理合同时,监理费结算标准是什么? 答:按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量计算,常用方式有“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或“约定月工资”;若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市场价格。
问:监理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后,仍发生安全事故,谁承担责任? 答:监理人未进一步报告主管部门或督促整改到位,可能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问:建设单位能否以监理人未配合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 答:不能,但可提起反诉要求配合;若建设单位自身未组织验收,法院不视监理人违约,但监理费需以实际服务完毕为前提。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业务中断超过六个月,监理人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答:可以,但须先发出催告通知,经过合理等待期(通常14~42日),方可解除并主张后续损失。
许建树律师提醒: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细化程度直接决定胜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可抗力定义、停工通知程序、延期费计算方式及安全责任分配。对于长期停工或欠费项目,当事人应尽早固定证据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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