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9

西安工程延期附加监理费争议的认定规则与实务应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能否主张附加工作报酬,是监理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一方面,监理合同通常约定监理期限为“竣工验收、质保期完为止”,看似覆盖整个建设周期;另一方面,招标文件或合同又可能规定“监理费包干”,导致双方对延期监理报酬性质各执一词。本文结合**(2021)陕0113民初15217号**判决,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平衡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控路径。


一、核心争议:附加工作报酬的合同依据与“包干”条款的边界

1. 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的冲突解释

本案中,设计公司(原陕建监理公司)主张,因自控所多次调整工艺布局、变更工程量,导致工程从原定2013年5月31日竣工推迟至2018年9月26日,监理服务时间延长近两年,应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以致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的约定,要求支付附加监理费160余万元。

自控所抗辩称,招标文件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投标单位在确定投标监理费包干百分比时要包括监理附加工作、额外工作……这些费用,合同执行时不再另计和追加。”据此主张监理费为“总价包干”,不应另行支付延期费用。

2. 法院的裁判逻辑:区分“包干比例”与“包干总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第三十九条仅系对监理费包干比例的约定,并非系对全部监理费包干的约定(引用判决原文:“该约定仅系对监理费包干比例的约定,并非系对全部监理费包干的约定”)。结合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标准条件,法院认定:

  • 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监理人有权获得附加工作报酬;
  • 招标文件的“包干”表述,不能完全排除合同中关于附加工作报酬的约定效力。

关键启示: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法院更倾向于审查条款的真实意图。若“包干”条款未明确排除所有延期情形,则监理人仍可能依据标准合同条款主张报酬。


二、三级分解:如何认定“工程延期”及计算附加报酬

1. 延期时间的认定:以合同约定竣工日为基准,扣除监理人自身责任期间

法院结合自控所与施工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认定1002号装配调试厂房建设工程延期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9月26日。但法院进一步查明,2017年8月31日三方预验收会议已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随后因设计公司未及时提交基建档案,导致验收推迟至2018年9月26日。

因此,法院剔除了监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期期间,最终认定自控所应支付的附加监理报酬期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共计243天)

裁判原文:“另根据被告提交的三方会议纪要显示,案涉工程在2017年8月31日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提交设计公司提交的基建档案证明此后未进行验收的原因在于设计公司未及时提交该档案……对于在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延长的原因……被告未提交该段期间内的工期延长系由监理人的原因造成,据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期间附加工程监理报酬。”

操作要点

  • 监理人应在每次工期变更时,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联系单,明确延期原因及责任归属;
  • 发包人若认为延期系监理人过错,应留存监理工作失职的证据(如进度控制记录、会议纪要)。

2. 附加报酬的计算公式:日均监理费 × 延期天数

法院采用如下计算方法: 附加报酬 = (最终确定的监理费总额 ÷ 合同约定总监理天数) × 有效延期天数

本案中,法院认定监理费总额为4467503.19元(最终结算价),合同约定监理天数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共计1852天,日均监理费为2412元/天,乘以243天,得出附加报酬583766.62元

计算公式延伸

  • 总监理天数: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减去合同生效日;
  • 有效延期天数:实际竣工日减去合同约定竣工日,再扣除监理人过错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
  • 费率:以最终审定的监理费总额为基数(而非合同暂定价),更公平地反映实际工作量。

三、实务方法:四步证据管理防范监理费争议

第一步: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附加工作”触发条件

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以下内容:

  • “附加工作”的具体情形(如设计变更、工艺调整、发包人指令等);
  • 附加报酬的计算公式(建议参考本案法院采用的日均费率法);
  • 发包人不得以“包干”条款排除延期报酬,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干百分比不含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工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

当出现延期事件(如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范围、施工方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载明:

  • 延期事由及责任方;
  • 预计延期天数及对监理工作量的影响;
  • 要求发包人确认延期期间附加报酬的支付安排。

提醒:避免口头沟通,所有变更均需留痕。本案中,设计公司在工期调整后多次向自控所提交增补申请,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为后续索赔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竣工阶段主动申报验收资料,避免归责于自身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及时整理并提交竣工验收所需的监理档案、质量评估报告等。若因档案迟交导致验收延迟,法院可能据此扣减附加报酬期间(本案即为一例)。

第四步:结算阶段坚持“审计结果+补充协议”双重确认

本案中,双方对建安工程监理费存在争议。设计公司主张按照审计审定造价(2.8亿元)×1.632%计算,而自控所主张按《第二次补充协议》确定的438.945万元结算。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视为对监理费的变更。因此,建议监理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务必明确该协议是否包含延期附加报酬,若未包含,应另行签署确认文件。


四、延展:从本案看监理合同风险管理的行业趋势

建设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推行以来,监理人的角色从“质量监督”逐步扩展到“全过程咨询”,但合同报酬体系长期面临“固定费率”与“动态风险”的冲突。本案判决释放了以下信号:

  • 法院倾向于保护监理人的合理期待:当发包人主导的设计变更、工期调整超出合理范围时,监理人有权获得额外补偿;
  • 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败: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基建档案,导致部分延期不被支持,提示行业需强化项目档案管理;
  • 协商优先于诉讼:双方在第一次、第二次补充协议中多次协商,法院据此认定部分争议已解决,说明阶段性协商能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行动建议

  •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以列举方式明确“包干费用”包含的范围(如:仅限合同约定工期内的监理服务,延期另计);建立工期变更预警机制,主动与监理人签订补充协议。
  • 监理人:将“附加工作报酬条款”作为合同审查重点,保留所有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并在工程延误发生后30日内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五、案例核心数据速览

| 项目 | 数据 | |------|------| |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 2013年5月31日(后调整至2016年12月30日) | |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 2018年9月26日 | | 法院认定有效延期期间 |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243天) | | 附加报酬计算基数 | 监理费总额4467503.19元 ÷ 1852天 | | 判决附加报酬金额 | 583766.62元 | | 剩余常规监理费 | 78053.19元 | | 滞纳金计算标准 |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 LPR |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陕0113民初15217号

本文仅作法律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如需进一步了解监理合同风险防范,欢迎添加作者微信获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审查清单》。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