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9

日照建设工程工程款利息起算争议焦点与实务启示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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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常见争议,其中利息起算点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关键。本文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5)鲁1122民初8863号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度剖析法院如何认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提供核心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分期付款下的工程款拖欠

2018年7月,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位于莒县青岛路、银杏大道的耐磨抗压橡胶陶瓷颗粒彩色防滑路面施划项目,合同价款为644050元,工程量约5855平方,单价11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至总价款30%、2019年1月31日前付至60%、余款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原告施工完毕并于同年完工。

双方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微信确认工程量为5401.03平方米,总价为594113.3元。被告累计支付448000元,尚欠146113.3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LPR计算。

二、争议焦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案件审理中,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但法院主动审查了利息起算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但审计长期未完成,导致原告无法主张全额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期付款未按约定履行时,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判决书原文:

本院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2019年1月30日,被告应付款至60%,即为356467.98元,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前仅支付至300000元,尚有56467.98元未按照约定支付,故未付款金额中56467.98元的利息计算应按照2019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被告主动于2024年9月10日与原告对账,原告于2024年10月24日表示弄个对账单,即表明被告已经具备付款条件,应当就其他未付款项(未付款项扣除56467.98元)以2024年10月25日作为计算利息的起算点。

法院将欠付工程款146113.3元拆分为两部分:

  • 56467.98元:对应2019年1月31日前应支付至60%的差额,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算。
  • 89645.32元:对应剩余40%的尾款,因审计未完成且双方对账后才明确,利息自2024年10月25日起算。

三、法院认定逻辑:分期节点与付款条件的双重考量

法院的判决思路体现了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判决书原文:

原、被告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微信确认涉案工程工作量为5401.03平方米,单价为110元每平方米。故涉案工程总价为594113.3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付款200000元……共计付款448000元。

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2019年1月31日前付至60%”确定第一期利息起算点。当被告未按此节点付足60%时,差额部分的利息从该节点次日(2019年2月1日)起算。

第二步:界定审计完成与新付款条件成就
合同约定“余款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由于审计长期未完成,余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但法院认定:

被告主动于2024年9月10日与原告对账,原告于2024年10月24日表示弄个对账单,即表明被告已经具备付款条件。

对账行为被视为双方确认了审计结果或放弃了审计前置条件,从而触发余款支付义务,利息自原告提出对账单之日(2024年10月25日)起算。

第三步:分段计算利息基数与起算时间

  • 基数:56467.98元(2019年应到账但未到账部分),利率按LPR,起算2019年2月1日
  • 基数:89645.32元(余款),利率按LPR,起算2024年10月25日

判决书原文:

一、被告莒县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46113.3元及利息(利息以5646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89645.3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对建工领域施工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1. 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是关键: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在每个节点主张利息,避免因审计、结算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利息起算延迟。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日次日起算,无论审计是否完成”。

  2. 对账行为可突破审计前置条件:本案法院将对账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的标志,提示施工企业在项目完结后应主动发起对账,督促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并保留微信、邮件等书面记录。

  3. 利息计算需分阶段主张:对于分期付款合同,利息应分段计算,不能笼统要求从项目竣工日或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部分利息请求。

  4. 诉讼中的举证重点:应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对账记录、催款函等,证明各节点的应付款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以及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22民初8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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