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9

佛山职务犯罪受贿主体身份认定的实务解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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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观点

职务犯罪案件常因受贿主体身份认定产生争议,直接影响罪名成立与否。本文通过分析(2018)粤0605刑初2603号判决,聚焦“行贿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关键争议,结合判决书原文,提供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问题的方法与步骤。

二、案情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化名)被指控向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梁某(化名)行贿,以谋取土地开发利益。公诉机关以行贿罪起诉,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核心在于梁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结合判决书原文分层解析。

1. 主体身份审查:如何界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现无证据证实本案中庄某行贿的对象即梁某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梁某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见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具体方法

  • 审查职务来源:梁某系村民小组组长,其职权来源于村民自治组织,非政府委派。
  • 厘清工作性质:梁某参与土地买卖的行为属于村级集体事务协调,未涉及政府委托的“征地、补偿、土地管理”等行政职责。
  • 比对法律规范:根据《刑法》第9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只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方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梁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要件。
2. 行为性质认定:合作与行受贿的区分标准

辩护人主张庄某与梁某属于合伙关系,但法院基于证据链否定了此观点。
关键步骤

  • 审查资金与风险承担:判决书引用庄某供述:“在‘园字号’等项目上,梁某没有实际投入资金,投入的是权力和影响力,其之所以给予好处,是基于梁某的组长身份。”(见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部分)。
  • 分析利益输送模式:法院指出,梁某未承担投资风险,却按约定比例分取利润,符合“权钱交易”本质。例如,“园字号”地块交易中,庄某通过梁某协调,将本应归东某的513万余元款项转入自身账户,梁某从中获得60万元。
  • 排除合伙关系抗辩:判决书强调,即使梁某在个别项目中有出资(如“大石古”项目),不能反推其他项目也存在合伙关系,需分项独立审查。
3. 具体方法和步骤总结

实务中认定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及行为性质时,可遵循以下路径:

  • 第一步:确定职权来源
    调取任职文件、会议记录,查明行贿对象是否经政府任命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
  • 第二步:审查行为关联性
    分析所涉事务是否为政府行政管理事项(如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本案中梁某协助土地出售,属于村集体内部决策,无政府授权。
  • 第三步:验证利益与职权对价性
    比对行贿行为与职务便利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梁某多次“打招呼”“沟通协调”,直接为庄某谋取超额利润。
  • 第四步:排除合理怀疑
    考察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出资、共担风险。若一方仅提供“影响力”而无实质投入,则倾向于认定行受贿关系。

三、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反映的争议在基层土地开发类职务犯罪中尤为典型。实务中,辩护人或公诉人需注意:

  • 收集职权证据:重点关注村民组长是否参与政府专项工作(如征地补偿),影响主体身份认定。
  • 区分“帮助”与“合伙”:即使存在口头约定,若无书面出资证明、风险分担记录,不宜认定为合法合伙。
  • 关注刑法修正案动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刑期为十年,且可能涉及单位犯罪,企业人员需谨慎评估合作模式。

此外,行贿人主动交代、退赃退赔可能减轻处罚(如本案庄某获缓刑)。建议涉案人员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资金流向,争取最有利结果。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0605刑初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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