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审程序/2026-06-09

焦作放火罪与失火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与司法裁判规则解析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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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在刑事控告中,罪名认定的核心往往聚焦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匹配度。本文以(2019)豫0804刑初254号案为例,深度解析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边界争议,提供针对“放火故意”认定的攻防方法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争议焦点:放火罪 vs 失火罪——主观故意的区分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放火罪,而辩护人主张其行为属于失火罪。争议焦点集中在主观故意的认定:

  • 放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直接或间接故意)。
  • 失火罪则要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火灾,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在于其先后两次实施放火行为,第一次因煤油无法点燃而放弃,第二次撬门入室、泼洒煤油、点火并拍摄视频,虽曾尝试灭火但未彻底扑灭即离开,最终引发火灾。


二、分层解析:从事实到法律的三步论证法

第一步:梳理客观行为,判断“危险方法”的性质

判决书原文引用(模糊处理):“被告人赵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火机用煤油、撬杠……将煤油洒到三个卧室的床上以及客厅的沙发上,然后用打火机将其点燃,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离开现场。”
分析

  • 行为人准备放火工具(煤油、打火机),选择居民住宅作为目标,具有明确的放火手段。
  • 火源点燃后,即使存在灭火动作,但未彻底扑灭即离开,导致火势蔓延,属于典型的危险方法

第二步:审查主观故意,区分“放任”与“过失”

判决书原文引用(模糊处理):“辩护人认为……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灭火的行为,并亲眼目睹火被扑灭才离去,至于后来火苗死灰复燃,完全在行为人的意料之外,故不构成放火罪。”
分析

  • 法院查明:“其有灭火的行为,但没有将火完全扑灭就离开了现场,导致火灾发生。”
  • 关键方法:判断主观故意需结合行为全过程。
    1. 先行行为:赵某两次实施放火,第一次未遂后再次前往,体现持续犯罪意图
    2. 即时行为:点火后拍摄视频,表明对火灾后果的放任心态
    3. 结束行为:未确认火源完全熄灭即离开,属于对危险的漠视

第三步:综合证据链,排除“疏忽大意”的可能

判决书原文引用(模糊处理):“其于2019年6月26日7时许,曾经到郑某家实施了放火,在放火未遂后,其又于2019年6月28日8时许,到郑某家继续实施放火。”
分析

  • 两次放火行为具有连续性、计划性,排除了“一时疏忽”的过失可能性。
  • 方法建议:在控告中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行为前的准备行为(工具、物资);
    • 行为中的反应(是否犹豫、是否补救);
    • 行为后的态度(是否报警、是否逃离)。

三、法院裁判规则:从该案看放火罪认定的三个“不能”

  1. 不能仅凭“灭火行为”否定故意:即使行为人曾有灭火动作,但未从根本上消除危险,仍可能被认定间接故意。
  2. 不能割裂首次与后续行为:第一次放火未遂后的再次实施,强化了主观恶意的连续性。
  3. 不能忽视公共安全危害的“现实性”:在居民小区住宅内放火,火势可能蔓延至整栋楼,危害对象不限于特定人。

四、延展:从该案看刑事控告的实战启示

该案暴露出辩护中常见的误区——将“过失”作为兜底理由。实际上,法院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具有高度技术性:

  • 对于控告方:需聚焦行为人的前科、计划性、工具选择、事后态度等关键细节;
  • 对于辩护方:应重点论证行为人是否具备消除危险的合理信赖(如本案中火苗已暂时熄灭)。

进一步行动建议

  • 如果您正在处理类似放火控告,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分层梳理,尤其是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中的行为细节。
  • 关注累积犯情节(如多次放火)对量刑的影响,本案中赵某构成累犯(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6月28日再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804刑初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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