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9

石家庄监理合同纠纷:付款节点与工程占有使用的履行认定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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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纠纷常因付款节点与实际监理服务完成度的冲突而引发争议,如何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状态准确认定监理义务是否履行,是各方当事人的核心关切。本文通过分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民申3446号案,揭示法院如何依据合同节点、付款事实及工程占有使用证据,判断监理公司的履约责任,为建设工程相关方提供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的方法及步骤。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付款节点与监理服务范围的拉锯

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河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仅提供了一台锅炉机组的监理服务,却要求支付两台机组的监理费用,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监理义务是错误的。某某公司称“被申请人存在实际的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

判决书原文关键摘录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完全是事实认定错误且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涉及两台锅炉机组的监理服务,被申请人仅仅提供了一台锅炉机组的监理服务,并且该服务还符合合同约定,而判决书却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两台锅炉机组的监理费用属于重大错误。”

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否对应完整的监理履行?当申请人已依据合同支付第二次付款后,能否以“监理服务未全部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法院裁判要旨:从合同约定与工程状态推定履行事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监理公司是否“实际提供了两台机组的日间服务”,而在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否与工程进度相挂钩,以及当事人是否通过付款行为和占有使用认可了履约事实

判决书原文关键摘录

“本案中,当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的节点,即5.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首付款监理单位正式进场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76.8万元整,第二次付款锅炉烘炉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40%金额102.4万元,第三次付款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总价25%……案涉证据证实某某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故原判认定此时锅炉烘炉已经安装完成并无不当。同时,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均予以认可且涉案工程已被某某公司占有使用。原判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及付款情况认定监理费用亦无不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的逻辑清晰:其一,第二次付款的支付行为,直接反证了“锅炉烘炉结束”这一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节点已达成;其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被双方认可,且工程已被某某公司占有使用,此时再主张监理未履行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防范与应对监理合同履行争议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各方可采取以下具体方法与步骤,降低争议风险:

步骤一:合同签订时细化付款节点与监理工作对应关系

  • 明确每期付款对应的具体监理工作内容:不应仅以时间或笼统的“阶段”作为节点,应如本案合同那样,将付款与“锅炉烘炉结束”“工程竣工”等具体可验证的工程状态绑定。
  • 约定争议解决机制:若因工作范围或完成度产生分歧,可设置第三方鉴定或监理日志核对条款。

步骤二:过程管理中完整保留关键证据

  • 保存付款凭证及对应申请文件:如本案所示,付款行为本身证明付款方对节点事实的认可。每次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工作进度确认单。
  • 建立工程状态确认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烘炉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监理日志、日常会议纪要等。这些文件是证明监理义务履行的核心证据。
  • 及时形成书面确认:对工程各阶段完成后的状态,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一方拒绝签字,可拍照、录像并发送函件保留记录。

步骤三: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阶段的特别注意

  • 验收程序不可流于形式:应组织正式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文件。本案中“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均予以认可”是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
  • 占有使用不等于永久丧失抗辩权:但若在占有后未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则可能被推定认可工程质量与监理履行。建议投入使用前先发函声明保留追责权利。

步骤四:纠纷发生后的举证策略

  • 原告(主张未履行方)负有初步举证责任:需提供足以推翻付款节点与占有使用事实的证据,如监理日志缺失、非专业人员签名等。
  • 被告(主张已履行方)应展示过程证据链:重点提交付款凭证、验收单、工程移交单等,形成闭环证明。

四、延展思考: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举证“隐形陷阱”

结合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当事人往往将“实际服务量”与“合同付款节点”割裂看待。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审查表层事实——付款行为、验收文件、移交占有——而非直接深究内部工作细节。这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但也提示各方:一次不经意的付款或认可,可能被推定为对之前所有履行事实的追认

因此,建议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

  • 如遇付款条件未成就,坚决拒绝付款,并书面说明理由。
  • 如在验收或占有时对部分履行有异议,应立即提出,并保留不认可的文件或录音。
  • 定期邀请法律或合同管理专家对履约证据进行梳理,避免“无心”认可。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监理合同纠纷,或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证据链构建的具体方案,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实务中,一个完整的监理日志、一份规范的付款节点表,往往比事后争论更具说服力。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冀民申3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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