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09

乌鲁木齐受贿案证据链审查:以50万元未认定事实为例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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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往往成为定罪的“最后一公里”。本文以(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判决书为蓝本,聚焦受贿罪中一起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的关键事实,剖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审查行受贿证据链,为同类案件提供专业参考。

争议焦点:50万元贿赂款事实认定

事实背景

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原克州党委常委、公安局长)于2009年至2012年间,为克州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工程承建、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现金共计13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周某某称系因挂靠其单位的安某中标克州中心看守所、阿图什市看守所大墙及AB门工程,其帮安某向王某某行贿。

证据呈现

  • 行贿方证言:周某某证言称,其到王某某家中送50万元。
  • 中间人证言:安某证实,周某某告知其王某某索要50万元,因项目归安某,安某准备好钱后开车至供销社家属院附近交给周某某,周某某持袋进入。
  • 司机证言:常×证实,其开车送周某某至小区,周某某空手出来。
  • 被告人辩解:王某某自始至终否认收受该笔款项。

法院审查与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人安某、常×的证言仅能证实,周某某拿着装有500000元现金的手提袋进入王新中家所在的小区;被告人王新中自始至终均否认收受周某某该笔贿赂,公诉机关指控该笔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分层解析:司法审查的核心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审查证据来源与印证性

法院首先对比行贿方证言与中间人证言的关系。周某某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仅有其单方陈述;安某、常×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周某某曾持现金进入小区,但无法证明该款实际交给王某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未能形成闭合链条。

第二步: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即存在周某某未将款项交付王某某的可能性(如款项退回、挪作他用等)。在行受贿“一对一”证据格局下,行贿方证言若无客观证据(如录音、转账记录、他人目击交付过程)支撑,且被告人坚决否认,法院倾向于审慎认定。

第三步:考量被告人一贯供述的稳定性

王某某对收受其他多笔款项均供认不讳,唯独对涉50万元事实始终否认,其辩解具有一致性。这种“部分认罪、部分否认”的模式,本身就是法院审查证据可信度的重要维度。

第四步:综合全案证据作利益衡量

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但法院仍坚持“证据不足”的定性。这体现了刑事审判中对“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坚守,即使行贿方有动机作如实陈述,但缺乏客观印证时,不能轻易突破证据规则。

核心价值:证据规则是受贿罪定罪的“压舱石”

本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律:在贪污受贿案件特别是权钱交易中,行受贿双方往往私下进行,证据单一性突出。司法者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存疑事实坚决不予认定,防止“有罪推定”惯性思维。

延伸思考与实践建议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

  • 辩护方:应重点审查行贿方证言的合理性与印证性,挖掘“合理怀疑”空间(如双方关系、动机、交付方式异常等)。
  • 公诉方:应强化客观证据收集(如财务凭证、资金流向、特殊场景录音/监控),尽量形成证据锁链。
  • 审判者:需严格区分“主观推测”与“客观证据”,对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认定,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例中,虽然法院扣减了50万元受贿数额,但王某某仍因其他受贿268万余元及贪污1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万元。这警示:贪腐必受追究,但证据规则不可动摇。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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