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2026-03-18
日照企业主必看:如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合法解除员工?
日照企业主必看:如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合法解除员工?
大家好,我是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的【擅长领域】是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与风险防范。今天这篇文章,我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为日照的企业主们提供一份合法解除员工的实操指南,核心价值在于:帮助企业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时,避免因违法解除引发的劳动仲裁和赔偿风险。
一、为什么要聚焦《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包括: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企业来说,这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解除方式,但前提是:每一步都要“有理有据、程序合法”。
二、合法解除的3个关键步骤(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例)
步骤1:先确认“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很多企业的制度看似完善,但在仲裁中常被认定为无效。有效制度必须满足3个条件:
- 内容合法:不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比如规定“迟到3次就开除”可能过于严苛,需结合岗位性质);
- 程序民主:制定或修改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 已公示告知:员工入职时需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规章制度”(留存签字记录)。
实操建议:日照的中小企业可参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日照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调整制度细节。
步骤2:固定“严重违反”的证据链
空口无凭,企业必须拿出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
- 行为记录:比如考勤表(需员工签字或系统打卡记录)、违纪通知书(员工签收或邮寄回执)、同事证言(书面签字);
- 损害证明:若涉及“营私舞弊”,需提供财务报表、客户投诉函、损失评估报告等;
- 沟通记录:比如企业向员工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警告函》(需明确违规事实和整改要求)。
案例提醒:日照某餐饮企业因员工多次旷工解除合同,但仅提供口头证言,最终仲裁败诉。后来该企业改用“打卡记录+书面警告+员工签字确认”的证据链,成功解除。
步骤3:履行法定解除程序
即使证据充分,程序错误也会导致违法解除:
- 通知工会:提前将解除理由通知企业工会(若没有工会,需通知当地总工会),留存通知记录;
- 书面送达: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引用第39条具体款项)、生效时间,并要求员工签收;
- 办理离职:结算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转移社保和档案,留存离职交接清单。
三、常见误区与避坑指南
- 误区1:“员工不胜任工作,直接用第39条解除”
纠正:不胜任工作属于第40条情形,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才能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 - 误区2:“规章制度里写了‘罚款’,就能扣工资”
纠正:企业无罚款权,可通过“绩效扣减”“奖金调整”等方式替代,且需在制度中明确。 - 误区3:“员工被行政拘留,直接开除”
纠正:第39条仅适用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拘役、有期徒刑),行政拘留不算,需按规章制度处理。
结尾:企业用工合规,从“预防”开始
合法解除员工只是用工风险的“事后补救”,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比如入职时明确录用条件、定期培训规章制度、建立员工档案等。
如果你的企业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结合日照本地的政策和案例,为你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城市:日照
领域:【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与风险防范】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