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18:00:58

济南从承诺代还切入:并存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司法识别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953190904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2026[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从第三人“承诺代还”切入: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司法识别

在商事交易中,债权人为了“落袋为安”,经常要求第三方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或《代偿协议》。但第三人在文件上签字后,与原债务人之间究竟是“连带清偿”还是“独立清偿”,抑或仅仅是“保证担保”,在司法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

一、一则典型的济南案例场景

2025年,济南某建材公司(下称“甲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下工“乙公司”)供应钢材,乙公司累计拖欠货款380万元。经多次催要,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了其关联企业——济南某置业公司(下称“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载明:“鉴于乙公司拖欠贵司货款380万元,我公司自愿加入该债务,承诺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代乙公司向贵司付清上述款项。若逾期未付,贵司有权直接向我公司主张全部款项。”

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均未付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丙公司,要求二公司共同偿还380万元及违约金。庭审中,丙公司抗辩称: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仅系“代为履行”第三人,且未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债务转移协议,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丙公司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并存债务承担”,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第三人承诺的“真实意思”如何认定

本案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代债务人还款”,在法律上应被定性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负责),抑或是“保证”?这一区分直接决定诉讼策略与责任承担方式。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2026年视角)

依据《民法典》第551条、第552条之规定,并结合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法院的裁判口径,认定标准如下:

  • 免责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且原债务人明确脱离原债务关系。若债权人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免责转移。
  •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 与保证的区别:债务承担人承担责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其债务内容与原债务同一;而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债务承担人则无此权利。

本案中,丙公司《承诺函》明确写明“自愿加入该债务”“贵司有权直接向我公司主张全部款项”,无任何“若乙公司不履行才承担”的补充性表述,其加入债务的真实意思清晰,故不构成保证,更不构成《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之规定,构成并存债务承担。

四、实务启示

在2026年的裁判趋势下,济南及山东各地法院对“债务加入”的认定呈现精细化趋势——既要看文义表述,也要考察交易背景。债权人应在协议中明确使用“加入债务”“共同清偿”“连带责任”等措辞;而第三人在出具承诺时,务必区分“代付”“担保”“加入”的不同法律后果。若不想承担连带责任,应在文件中明确约定“仅作为履行辅助人”或“以债务人名下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Q&A: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0组相关问题

Q1:第三人出具《代偿协议》后,债权人还能同时向原债务人主张吗? A:看协议性质。若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仍可同时向原债务人主张,两者为连带债务。若构成免责债务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主张。若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则债权人无权直接起诉第三人。

Q2: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的“还款承诺函”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保证? A:若承诺中明确出现“若债务人不履行,我方代为清偿”或“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等表述,且债权人接受,则通常认定为一般保证。

Q3:债务加入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A: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有利,原则上无须债权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或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债权人明确拒绝,则不能成立债务加入。

Q4:债务转移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吗? A:虽然《民法典》没有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从诉讼证据角度,强烈建议签订书面三方协议。否则,法院将依据实际履行行为、资金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考量。

Q5:2026年山东法院对“概括转移”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A:核心变化在于更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商事习惯的融合。对承诺函中“协调解决”“督促还款”等行业内模糊用语,一般不作债务加入认定;只有在意思表示明确、责任承担具有无因性时,才认定债务加入。

Q6:第三人代偿后,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 A:可以。无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第三人在履行清偿责任后,均有权依据内部合同关系或《民法典》第524条、第700条之规定向原债务人追偿。

Q7:债权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交哪些关键证据来证明债务加入? A:核心证据包括:加盖第三人公章的《承诺函》《代偿协议》;转账凭证;微信/邮件沟通记录;股东会决议(如为关联公司);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及结算单。

Q8:第三人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后,是否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A:享有。债务加入人承担的是同原债务同一内容的债务,所以可以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原合同无效、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Q9:若第三人不知原债务存在抵销权或已被部分清偿,责任如何承担? A:若第三人在加入债务时不知悉上述事实,但债权人主张全部款项,第三人可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范围内或已清偿范围内拒绝履行。若第三人对隐瞒事实存在重大过失,裁判结果将更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Q10: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可以同时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并要求二者承担违约金? A:可以。并存债务承担中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一并起诉。违约金条款属于原债务的组成部分,债务加入人原则上也须承担,除非其加入时明确表示不承担违约金。


关联律师: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953190904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