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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81号权威解读: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张晓燕诉雷献和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深度评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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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 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 / 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4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 “合同风险防控” 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 60 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 “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 “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52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20 件,买卖合同纠纷 110 件,租赁合同纠纷 85 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150 件,服务合同纠纷 35 件,其他合同纠纷 26 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62 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 350 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 800 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35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 500 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 200 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 200 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 120 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 50 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30 余封、定制锦旗 15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26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1800 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3月6日发布的具有全国司法指导效力的权威案例。该案明确了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规则,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影视创作领域的适用作出了系统性阐释。作为指导性案例,其裁判要点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效力,本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历史题材、军旅题材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时,亦应遵循其确立的裁判逻辑与方法论。本文以资深律师专业视角,对该案进行深度解读,并结合本地审判实践,为本地企业及居民提供诉讼策略建议。

## 一、案例基本案情与裁判脉络

本案原告张晓燕系20集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张剧”)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被告雷献和、赵琪编剧并拍摄的电视剧《最后的骑兵》(“雷剧”)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其作品存在雷同,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80万元。

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晓燕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晓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三级法院一致认定“雷剧”不构成对“张剧”的著作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主旨在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接触”与“实质相似”两个要件进行审查;在实质相似的判断中,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非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历史题材作品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属于社会共同财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二、核心裁判规则与司法要义精析

本案确立了三项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历史题材作品题材主线的公共属性规则。** 裁判要点明确指出,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本案中,四部作品均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骑兵部队撤编为主线,该主线来自最早发表的《骑马挎枪走天涯》,任何作者均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第二,实质相似的判断方法论规则。** 判断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这要求法院进行“表达层”的精细比对,而非停留在“思想层”的宏观比较。本案中,法院通过鉴定认定两剧在主要人物设置、线索脉络上存在相似,但具体情节展开、描写侧重点、主人公性格、结尾均不同,相同相似部分所占比例极低且处于次要位置,不会导致观众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

**第三,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除外规则。** 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军旅题材作品中不可避免的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属于“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而不受保护;“做个牧马人”等惯常用语亦非独创性表达。

## 三、本地法院适用落地情况

结合本地各级法院审判实践,指导案例81号已成为本地法院审理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重要参照。本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遵循“接触+实质相似”的双要件审查框架,并在实质相似判断中注重表达层的精细比对。对于涉及历史题材、军旅题材的作品,本地法院已逐步确立“题材主线不受保护、必要场景排除保护、独创性表达重点保护”的裁判思路。在本地若干影视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均参照本案规则,对原告主张的题材主线、人物关系框架等不予支持,而将审查重点聚焦于具体情节的独创性表达是否被抄袭。

## 四、同类疑难案件裁判尺度变化

指导案例81号发布后,全国法院在审理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时,裁判尺度呈现以下变化趋势:一是从“整体观感相似”向“表达要素精细比对”转变,法院更加注重对具体情节、语言表达、人物塑造等表达层要素的逐一比对;二是从“题材主线保护”向“公共领域保留”转变,对历史题材、公有领域素材的垄断性主张趋于严格审查;三是从“情节元素相似即侵权”向“整体比例与重要性综合判断”转变,法院会综合考量相同相似部分在作品中所占比例及其在整体结构中的地位。本地法院亦同步跟进,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日趋统一。

## 五、本地企业及居民诉讼策略建议

针对本地企业及居民涉及同类著作权纠纷,建议如下:第一,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重点举证被诉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的抄袭,而非仅主张题材、创意、人物关系框架的相似;第二,被诉方抗辩时,应充分论证相同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素材、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有限的情形,并强调自身作品的独创性贡献;第三,建议在创作初期即进行著作权检索与风险评估,保留创作过程记录,以证明独立创作;第四,诉讼中可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作品表达层进行比对鉴定,增强举证的科学性与说服力;第五,本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著作权合规体系,在影视投资、改编、发行等环节进行侵权风险排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语:** 指导案例81号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基石,为历史题材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权威裁判范式。本地法院的适用实践与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彰显了该案例的司法指导价值。本地企业及居民在同类纠纷中,应精准把握“接触+实质相似”的证明标准,注重表达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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