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平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张延平,男,63岁(1958年3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青年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留置,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楠,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延平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姜雨奇、检察官助理袁宫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延平及其辩护人许兰亭、李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6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延平先后利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副总编辑、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北京青年报社广告代理商北京天润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另案处理)在保持北京青年报社及其下属报纸的广告代理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底,被告人张延平因担心不能落实好北京市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相关处分决定而受影响,利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收受北京天润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现金人民币202万余元,后张延平将上述钱款用于替王某、刘某1、吴某1、杨某1等四人退缴首期兼职取酬违纪所得。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延平为实现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出售该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青航媒)股权的目的,与时任北京青年报社副社长兼法制晚报社社长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法制晚报社为筹资平台和担保主体,以北青航媒的创始股东之一北京终端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购主体,收购天津斯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天津兰德天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称“赛富基金”)、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股权,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3亿余元。
被告人张延平于2021年3月10日经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延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延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延平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张延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延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延平构成全案自首,应减轻处罚;2.涉案受贿款项实际全部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应依法对张延平酌情从轻处罚;3.张延平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张延平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在自首基础上对其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5.涉嫌受贿款项已经全部退缴,应依法对张延平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延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996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延平先后利用担任北京青年报社副总编辑、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北京青年报社广告代理商北京天润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另案处理)在保持北京青年报社及其下属报纸的广告代理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底,张延平以借为名收受北京天润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现金人民币202万余元,后张延平将上述钱款用于替王某、刘某1、吴某1、杨某1等四人退缴首期兼职取酬违纪所得。
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延平的供述,证人陈某1、王某、吴某1、刘某1、杨某1、满某、彭某、熊某、陈某2、刘某2、陈某1、孙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与张延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北京青年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张延平等三名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京组干(2002)86号《关于张延平等三名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发布的京委【2018】146号《关于汲某等三名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北京青年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北京青年报社发布的北青党【2005】16号《关于报社党委会、社委会、社长助理、总编辑助理分工调整的决定》,北京青年报社发布的北青党【2012】8号《关于报社领导班子排名的通知》,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关于张延平任副局级职务的情况说明》,中共北京市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作出的《关于免予对李世恒等八人党纪处分的通知》(京直纪【2016】2号),北京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免予王某、刘某1、吴某1、杨某1、李某1、李某2、田某、沈某等八人党纪处分的决定,北京青年报社委员会关于李某1等八名同志还款计划的报告、关于李某1等八名同志退还兼职收入情况的报告、关于李某1等八名同志退还兼职收入情况的报告,北京青年报社党委(纪委)办公室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李某1等8人退还兼职收入情况》,还款通知书,北京青年报社收据,北京青年报社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北京青年报社报销凭证汇总单,北京银行客户回单,陈某1尾号0799光大银行流水,王某提供的《收款证明》,北京市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青年报社党委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关于北京青年报社规章制度制定出台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的情况说明,2016年5月18日北京青年报社党委书记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年1月3日党委会、社委会联席会议纪要,北京青年报社(集团)对下属单位上缴利润及社内相关发展项目予以奖励的方案(讨论稿),北京青年报社(集团)对下属单位上缴利润给予奖励的方案(讨论稿),北京青年报社人事处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北青报提供的《北青报社收天润广告公司广告款明细表》、《发票清单》,法晚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联大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法制晚报社往来情况说明》、法晚客户明细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延平为实现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传媒”)顺利出售该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航媒”)股权的目的,与时任法制晚报社社长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签订借款协议及系列担保协议,约定将人民币5.5亿元出借给北青航媒,并为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收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案发,上述事项造成法制晚报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余元。
被告人张延平于2021年3月10日经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延平的供述,证人杨某2、谷某、金某、霍某、付某、吴某2、栗某、彭某、俞某、汪某、阎某、盛某、杨某3、白某、刘某3、郑某的证言,同案犯王某的供述,北青航媒工商登记资料、北青航媒董事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表、北青航媒第四届股东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赛富基金入股北青航媒签订的《北青航媒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赛富提交的记账凭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建银文化提供的《北青航媒广告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承诺协议》、建银文化关于北青航媒投资项目主张行使“回购”权利的通知函,法制晚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制晚报社与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16年8月4日赛富与终端广告、杨某2、谷某、北青航媒签订的《协议》,法晚于2016年8月4日与赛富基金签订的《担保协议》,王某提供的法晚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的《法制晚报社关于终端广告公司承诺函的补充说明》,建银文化与北青航媒、终端广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银文化提供的银行回单、《产权交易合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法晚与建银文化、终端广告的《保证协议》,对在张延平位于团结湖的住所搜查扣押的移动硬盘(爱国者L588H)中关于北青航媒的文件材料进行拍照、下载所打印的材料,北京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对张延平、王某、杨某2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拍照、打印材料,北京市监委出具的工作说明,对张延平、王某、杨某2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拍照、打印材料,北青报为法晚融资而提供担保所签署的《保证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及出借方证人李某证言,北青航媒关于第四届第十一次股东会的决议、第四届第十三次股东会议决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北青航媒2017年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北青传媒《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回单,王某2018年11月1日出具的关于法制晚报社若干问题的书面说明,王某提供的2016年7月15日法晚为北青航媒股权交易合同提供担保时《社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9月7日法晚《社委会纪要》、2016年12月23日法晚《社委会纪要》,北京鲁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出具的建银文化拟转让其持有的北青航媒12.88%股权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青年报社党委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出具的北京青年报社“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有关情况说明,北京中科智投资有限公司与法晚签署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终端广告公司与中科智签署的《借款合同》,终端广告公司记账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第1261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89号、【2021】京03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恢106号《执行通知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084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300号、【2021】京03执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第1004号《裁决书》,法晚提供的《法院划扣及律师费用》详单,法制晚报记账凭证,华夏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电子回单、法晚对公业务付款申请单、单位账户对账单、付款回单,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法晚提供的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账、《融资费用汇总表》及其向中泰某、万某、李某3、徐州大丰置业、于某、沙某、宝诚创展、蔡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建银国际、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盈之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或个人融资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法晚与上述12家单位或个人的借款、还款明细账,收款、付款回单、法晚与上述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融资合同,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委托鉴定书》(京监委鉴【2021】160006号、160007号委托鉴定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检技司法会计检【2021】Z26号、Z27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延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被告人张延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并应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延平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延平当庭认罪悔罪,且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被告人张延平的辩护人所提张延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延平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被告人张延平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张延平的辩护人当庭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延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延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涉案款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宋环宇
审 判 员张媛
审 判 员马新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苗苗
法官助理于晓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