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抚刑二终字第11号
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胜平,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俊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和2014年3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英、林艳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许兰亭、王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俊利用担任金溪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6万元。其中,收受陈建明5万元、收受杜华秀6万元、收受徐新发2.2万元、收受黄来祥12万元、收受何冲15.76万元、收受文有龙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徐俊在被宣布“两规”前主动交代了收受黄来祥、何冲等人的主要贿赂事实,“两规”后被告人徐俊主动交代了收受杜华秀、文有龙、徐新发、陈建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徐俊的亲属于2013年10月18日向抚州市纪委退赃15.1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两规”前被告人徐俊主动交代了收受何冲、黄来祥贿赂的问题,对该27万余元受贿金额应认定被告人徐俊具有自首情节,“两规”后徐俊主动交代收受徐新发、杜华秀、文有龙贿赂的问题,对该部分9.2万元受贿金额不能认定被告人徐俊系自首。被告人徐俊当庭认罪,具有部分自首情节,有悔过表现,案发前、后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徐俊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县委主要领导说清自己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本案的涉案金额都是上诉人主动交代的,符合法律对于自首“如实陈述”的规定,应全案认定自首。2、上诉人徐俊没有为陈建明、杜华秀、黄来祥、何冲、徐新发、文有龙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上诉人徐俊主动及时退还杜华秀、黄来祥、徐新发、何冲等四人行贿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判定性错误。3、上诉人案发前主动将其收受的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行贿人或汇至廉政账户,案发后又将全部违法违纪款项退回,主观恶性较小,上诉人徐俊又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而且自始至终真诚地悔罪认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3年9月,上诉人徐俊利用担任金溪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陈建明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2011年9月,金溪县人民政府计划启动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前期工作,工程投资约689万元。陈建明通过朋友找到时任金溪县副县长并分管城建系统的上诉人徐俊,提出想承接该工程,并希望徐俊能帮忙提高投标门槛,将该工程投标人资质设置为园林二级以上资质、同时要有工程获奖业绩。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陈建明到徐俊办公室,再次提出想承接该工程,希望徐俊能帮忙并送给徐俊人民币5万元,徐俊予以收受。
2011年9月,经徐俊同意,该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将该工程投标人的资质设为园林二级以上和抚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诚信手册(含园林手册)。后陈建明挂靠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获得工程款近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陈建明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份的时候,他和他弟弟陈某通过金溪县重点办主任邓福高得知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需要马上发包,如果要获得承包权,要找项目负责人(金溪县副县长)徐俊同意,然后他们就到徐俊办公室,找徐俊帮忙把这个工程的资质设为园林二级带园林诚信手册及抚州诚信手册,徐俊后来同意了。2011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上午,他再次找到徐俊,希望能帮忙关照一下把投标门槛提高,减少竞争对手,并在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5万元钱和两条“和天下”烟,当时就是他们二人在场,徐俊说能照顾的地方尽量会照顾。另外,在他承接秀谷西大道绿化工程过程中,申报工程款时,徐俊及时审批,他顺利获得工程款。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和他哥哥陈建明合伙在金溪承建了金溪秀谷西大道绿化提升工程,又叫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A标段,是他们挂靠南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款预算是600多万元,已经得到了近500万元。2011年7月份的时候,他和他二哥陈建明找到金溪县重点办主任邓福高,通过邓福高得知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需要马上发包,如果要获得承包权,要找项目负责人(金溪县副县长)徐俊同意,还告诉他们说投标资质还没有定下来。然后他们就到徐俊办公室,希望徐俊把这个工程的资质设为园林二级带园林诚信手册、并获得过工程业绩奖,徐俊就说他要去向上面汇报再看。同年8月底9月初的时候,为保证能拿到该工程,他和陈建明带了两条“和天下”香烟和5万元现金到金溪县政府徐俊办公室去找徐俊,他在楼下等,陈建明回来之后说徐县长基本上同意了,不过还要等开会研究决定,两条烟和5万元都送给徐俊了。这笔5万元是送钱的当天他在上顿渡十六中旁营业厅从个人建行卡取的,卡号为:×××4905,他取好后交给陈建明。后来该工程在资质上就按照当时他们向徐俊提出的园林二级带园林诚信手册及抚州诚信手册要求进行招投标,2011年9月,他们通过挂靠在南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获得该工程承建资格,并开始组织实施工程。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8月5日,陈某卡号为×××4905的账户取款5万元。
4、金溪县发改委关于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溪县重点工程资金拨付审批表、财政资金拨付凭证等书证证实,2011年9月22日上午,金溪县副县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徐俊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设定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二级以上资质和抚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诚信手册。陈建明挂靠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A标段),并获得工程款近500万元,徐俊在资金预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5、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11年6、7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建明,陈建明请他帮忙承接到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A标段工程。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陈建明到他办公室说想承接该工程,请他多多关照,并把一个红色塑料袋放在他办公室,他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里面装有人民币5万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他打电话叫陈建明拿回去,陈建明没有来拿。他是金溪县城西新区绿化提升工程的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经他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并经他同意,决定将招标条件设置为园林二级以上加园林诚信手册或建设诚信手册。这样陈建明的竞争对手更少,更容易承接到该工程。另外该项工程(包括陈建明所做的工程),在工程款预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方面都要他签字审核。在这方面,他从未卡过陈建明,也未拖时间,会及时审核通过。陈建明顺利获得了工程款。
二、收受杜华秀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
2010年12月,金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工程进行提升。上诉人徐俊挂点负责该工程,徐俊召集金溪县园林局等部门开会研究,经徐俊同意,决定该绿化提升工程分成南北两段,使每段工程造价低于50万元,从而符合邀标程序,让杜华秀、黄某夫妇承接该提升工程。黄某、杜华秀夫妇承接到该绿化提升工程,工程完工后获得工程款约80万元。2012年3月,金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再次进行提升。徐俊挂点负责该工程,并召集金溪县林业局等部门开会研究,经徐俊同意,决定该绿化提升工程仍然分为南北两段,每个标段的工程造价低于50万元,符合邀标的程序,由杜华秀、黄某夫妇承接。后杜华秀、黄某夫妇承接了高速出口绿化再次提升工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程任务。
2012年9月、10月的一天,杜华秀为感谢上诉人徐俊将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提升工程让其承接,并为与徐俊处好关系,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徐俊的关照,杜华秀在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人民币6万元,徐俊予以收受。
因金溪县有人举报有关工程存在违规问题,徐俊为掩饰其犯罪行为,于2013年9月5日在其办公室,将之前收受的6万元退还给了杜华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杜华秀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底,徐俊跟她老公黄某说省里四套班子元旦要到金溪搞巡查,因金溪的高速公路才开通,高速连接线还未搞绿化,现在要搞绿化,要全冠种植,时间很紧,想把这个项目交给她老公来做。第二天上午她到金溪县林业局局长林新办公室,跟林新说金溪县高速路口绿化的项目她要做,林新就同意了,并当场和分管副县长徐俊打了电话,徐俊也表示同意。之后林新叫人将施工图给她,因为时间紧,当天黄某就按施工图组织人员到现场施工,之后也按时完工了。她将工程的预算做好,当时将高速连接线的绿化工程分成两个标段,分南段和北段两个标段,每个标段40多万元。就开始补办招投标的程序,这个工程采取邀标方式,当时由她借了几家公司资质来参与邀标,最后由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中了南段的标段、江西红树林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北段的标段。两个标段当时预算的投资是80多万元,后来因栽种的杨梅树基本都死了,补种的都是价格更高的桂花树,增了五十万元左右,两个标段的投资总共是140多万左右。2011年年3月通过了验收,目前,他们拿到大概80%的工程款。
2011年底,有一次,徐俊找到她老公黄某到高速出口现场,徐俊说省里有领导要来金溪检查工作,县政府决定继续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再次进行提升。徐俊决定把这次的绿化提升工程(工程量为60多万元)南北两段还是给他们夫妇承接,还是采取邀标的形式,边做边补办投标、签合同的手续。他们做完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南北段绿化提升工程后,按约定,工程验收后就要支付60%的工程款,因县里领导变化,直到2012年9月份,他们公司才拿到预算的60%的工程款,大概50万元。
拿到工程款后,她到金溪县农村信用社取了6万元现金到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她送钱给徐俊主要二个原因,一是感谢徐俊二次将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南北面绿化提升工程项目交给他们做,领工程款要徐俊签字审核,徐俊也没有挑什么毛病,没有拖时间,他们领到了工程款,所以想感谢徐俊对他们的关照;二是做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南北面绿化提升工程时,因苗木死了很多,他们亏了本,这个事情徐俊也清楚。这时徐俊分管城建,她也希望徐俊能继续关照一下他们,再给点工程给他们做。
2013年9月5日上午,徐俊打电话叫她到办公室,将她送的6万元钱退还给她。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底,他在金溪大道绿化工程B标段施工,当时因要迎接省四套班子检查,金溪县政府决定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进行绿化,当时时间只剩下4、5天。而他施工的金溪大道就连着高速出口连接线,当时徐俊看到他,并要他做高速连接线的绿化工程。之后杜华秀找到林业局刘江山局长说高速连接线的绿化工程他们愿意做,刘江山就向徐俊汇报,徐俊也表示同意。第二天,他就开始施工,因为时间紧,招标程序、合同签订都是到工程完工后才进行的,在四套班子巡查前,将工程做好。工程做好之后,2011年年初,政府将高速连接线的绿化工程的预算做好,当时将高速连接线的绿化工程分成两个标段,分南面和北面两个标段,每个标段40多万元,采取邀标方式,他当时就借了七、八家公司的资质来进行邀标,其中江西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红树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各中一个标段,两个标段当时预算的投资是90多万元,后来因栽种的杨梅树基本都死了,补种的都是价格更高的桂花树,工程投资增了五、六十万元,总共160万左右,这个工程2011年年底通过了验收,到目前他只拿到工程款120余万元。
2012年下半年,他老婆杜华秀送了6万元钱给徐俊。杜华秀说送钱给徐俊主要三个原因,一是感谢徐俊将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南北面绿化提升工程项目交给他们做;二是做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南北面绿化提升工程时,因苗木死了很多,他们亏了本,希望徐俊再关照一下,给点项目他们做;三是因为他们住的房子是之前购买别人的房子,现在到处开裂,他们想将房子拆除自己重建,当时徐俊分管城建,所有希望徐俊帮忙。他老婆找徐俊说过做房子的事情,但是徐俊说弄不了。
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5日上午,徐俊副县长叫他到办公室,向他借了4万元。他就打同学周全明电话借4万元,周全明提了4万元现金过来,他把4万元钱拿给了徐俊。2013年10月17日下午,他从外地出差回到金溪,徐俊的老婆洪筱兰拿了4万元现金在锦绣路上给他。
4、中共金溪县委、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溪县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通知》、金溪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溪县重点工程工程量竣工验收表、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预拨审批表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徐俊系316国道造林绿化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杜华秀、黄某以江西赣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红树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接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二次进行提升承建工程项目,获得大部分工程款,徐俊在金溪县重点工程工程量竣工验收表、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预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5、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他在工作中认识了黄某、杜华秀夫妇。2010年12月左右,金溪县政府决定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工程进行提升,他作为分管农林水的副县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经他同意,并与林业局、重点办负责人商量后决定把该工程分成南北两段,使每段工程总量低于50万元,从而符合邀标程序,可以采取邀标的形式,让黄某、杜华秀夫妇来承接这个工程,及时完成绿化提升任务。这样,黄某、杜华秀便承接了这个绿化提升工程,并领到了70万至80万元的工程款。
2012年3月左右,金溪县政府决定继续对金溪县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再次进行提升,预算工程量约80多万元,让他继续挂点负责这次的绿化提升工程。经他同意,并与林业局、重点办负责人商量后决定,与之前一样,该绿化提升工程仍旧分为南北两段,每个标段的工程款就在50万元以下,这样就符合邀标的程序,可以采取邀标的形式,该工程仍然交给杜华秀、黄某夫妇承接。杜华秀、黄某承接了该工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程任务,并领到了大部分工程款。
2012年9月、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杜华秀来到他办公室,送给他6万元人民币,杜华秀主要是为了感谢他在承接工程方面给予关照,把高速出口连接线绿化提升工程给了他们做,也希望在申报工程款时,他不要挑他们的毛病,不要拖时间,想与他处好关系,希望今后再获得他一些关照,想再承接一些绿化工程。2013年8月份,金溪一个老板黄来祥被检察院传唤调查了,他怕收到牵连,2013年9月5日上午,他打电话叫杜华秀到他办公室,将6万元退还给了杜华秀,其中有4万元是他向付某借的。
三、收受徐新发2.2万元的事实。
2009年--2012年,徐新发陆续承接了金溪县水利局多个小农水工程、金溪县琉璃乡琉璃村等三个乡镇七个村土地开发项目等工程,并开发了房地产“金旺佳苑”小区。徐新发分多次申报工程款,上诉人徐俊在审核工程款拨付时,均审核同意,徐新发顺利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顺利做完了工程。为了感谢徐俊在工程质量、审核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及今后想继续获得关照,徐新发本人或委托其妹夫赵某先后送给徐俊人民币共计2.2万元及一些烟酒。
因金溪县持续有群众举报水利、农业等工程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徐俊为掩饰其犯罪行为,于2013年4月在其办公室,退还徐新发人民币3万元(含烟酒折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徐新发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12月份,徐俊在省委党校学习,他去看望一下徐俊,在南昌市滕王阁饭店门前,送给徐俊2条软盒中华烟和2000元钱。2012年1、2月份,他想送点钱给徐俊,维持好关系,但他那时候很忙,没有时间。他就叫妹夫赵某送了1万元给徐俊。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他叫赵某送了2条烟、两瓶酒给徐俊。2013年1、2月份,他又叫赵某送了1万元钱给徐俊。因为徐俊从2011年以后是分管城建系统的副县长,2011年-2012年,他在金溪县国土局承接了秀谷镇的土地平整工程,工程款300多万元。他申报工程款要经过徐俊副县长签字审核,县财政局才会拨付工程款。另外,他在金溪县开发了“金旺佳苑”小区,占用未出售的土地建房子的占地面积大约4.7亩,陆陆续续多建了2栋房子,违章建筑面积约为8千平方米,该宗土地未挂牌出售,也没有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他是为了与徐俊处好关系,增加个人感情,希望以后在工程等业务上能获得徐俊一些关照。2013年4月份,有一天徐俊打电话叫他去徐俊办公室,徐俊说把这几年他送的钱和烟酒折算了一下,差不多3万元,要把这3万元退还给他。他开始不太肯要,徐俊态度很坚决的说一定要退还给他,他就收下了并写了一张收条。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金溪做一些铝合金生意,2012年1、2月份,农历春节前几天,他大舅子徐新发叫他去徐俊副县长那里走访一下,送给徐俊1万元钱,他就开车到金溪县政府徐俊办公室,说徐新发叫他来给领导拜个年,说完就把这1万元放在徐俊办公桌上,徐俊口头上推辞了一下,但还是收下了。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徐新发又叫他帮忙送点烟酒给徐俊。他到徐新发办公室拿了2条烟、2瓶酒,然后就开车到县政府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2013年1、2月期间,快到春节的前几天,徐新发又叫他去徐俊办公室送了1万元钱给徐俊。
3、金溪县琉璃乡琉璃村等三乡七村土地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金溪县上级专项工程资金使用审批表、资溪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金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书证证实,徐新发承建了金溪县琉璃乡琉璃村等三个乡七个村土地开发项目,徐俊在工程资金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2013年4月12日,金溪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金旺佳苑楼盘南侧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徐俊参加会议。2013年6月17日金溪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926.9元。
4、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他作为分管城建口的副县长,徐新发承接的金溪县琉璃乡琉璃村等三个乡镇七个村土地开发项目的工程结算都要他签字审核,经他签字同意后,县财政局才会拨付工程款。在这方面,他从未卡过徐新发,也未拖时间,会及时审核通过。徐新发顺利做完工程,并拿到了工程款。
2011年11至12月,他在南昌市省委党校学习,徐新发说来看望他,谢谢他平时的关照,送给他2条烟和人民币2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办公室上班时,徐新发叫其妹夫来给他拜个年,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新发叫其妹夫到他办公室送给他2条和天下香烟和2瓶五粮液白酒。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新发又叫其妹夫到他办公室来,给他拜个年,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壹佰元面额,1万元1扎)。
2012年上半年,金溪县有人举报多个水利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县纪委也介入调查,徐新发与黄来祥、何冲是一起合伙做水利工程的,他担心会牵涉到他,在2013年4月份退还了收受徐新发的3万元钱(含烟酒折价)。
四、收受黄来祥12万元的事实
2007年--2012年,黄来祥陆续承接到了金溪县水利局多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下称小农水)、金溪县大源垅水库工程、浒湾圩堤除险加固工程等多个工程。黄来祥分多次申报工程款,上诉人徐俊在审核工程款拨付时,均审核同意,黄来祥顺利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顺利做完了工程。为了感谢徐俊在工程质量、审核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及今后想继续获得关照,从2007至2012年,黄来祥在临近春节、端午、中秋的时候,到徐俊办公室,共送给徐俊人民币12万元,徐俊予以收受。
2013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徐俊听说金溪有人举报水利等等工程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徐俊为掩饰其犯罪行为,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黄来祥车上将人民币12万元退还给黄来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黄来祥的供述证实,他开始是抱着想与徐俊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的想法,想送点钱给徐俊,希望以后徐俊能关照一下他,在金溪承接一些工程。后来,2009年开始,他在金溪承接到了一些水利、农业方面的工程,为了办事方便一点,他也会送钱给徐俊。具体是:2007年农历端午节、中秋节前后几天,他都会到徐俊的办公室送点钱给徐俊,送钱的标准是端午节、中秋节各5000元钱,这一年共1万元。他一般都是说快过节了,给领导送个节,徐俊一般都会推辞一下,他就把钱放在徐俊办公桌上,然后就快速离开了。2008年到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后几天,他都会到徐俊的办公室,送点钱给徐俊,送钱的标准是端午节、中秋节各5000元钱,春节送1万元钱,这四年每年2万,共8万元。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他各送1万元给徐俊,共3万元。从2007年-2012年,他一共送给徐俊12万元人民币。他承接工程申报工程款时,要到徐俊那里审核签字,徐俊不会挑他什么毛病,也不会拖什么时间,都会及时审核同意,他顺利拿到了工程款。
2012年腊月底,快到2013年农历春节的前几天,他到他的办公室,本想照例送点钱给徐俊,徐俊说不要他的钱,原来送的钱也要拿回去。后来徐俊在县政府后面的马路,把12万元拿回给他,并叫他打一张收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计量报验单、会计账簿、上级专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黄来祥承接金溪县水利局多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金溪县大源垅水库工程、浒湾圩堤除险加固工程等多个工程,徐俊在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3、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06年至2011年8月,他作为分管农林水系统的副县长,对于黄来祥承建的水利、农业方面的工程,职权主要是:(1)工程款拨付需要他签字审核,财政局才会拨付工程款;(2)督促工程进度,可以到工地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抓紧施工、严抓质量等;(3)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碰到一些困难,比如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等,影响施工进度,他作为分管副县长,可以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单位、村民等协调解决纠纷和问题。
从2007年到2012年,黄来祥为与他处好关系,为获得他关照,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前,黄来祥都会送给他一些钱,具体情况是:2007年端午节、中秋节的前几天,黄来祥到他办公室(老县政府二楼),各送5000元人民币,总计1万元。2008年至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前几天,黄来祥都到他办公室送些钱给他,其中,端午节、中秋节各送5000元人民币,春节送人民币1万元,每年2万元,共计8万元。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前几天,黄来祥到他办公室送钱给他,各送人民币1万,总计3万元。6年来,黄来祥共计送给他人民币12万元。黄来祥一般都是把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客气推辞一下便收下了。
2012年上半年,金溪县有人就整个水利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到县纪委告状,2013年春节前又有人实名举报金溪千亿斤粮食项目、农业标准化良田项目招投标违规问题,他担心会牵涉到他,2013年春节前,他将现金12万元退还给黄来祥,黄来祥推辞不要,但在他的坚持下,还是收下。他叫黄来祥打了一张收条。
五、收受何冲15.76万元的事实。
2007年--2012年,何冲陆续承接到了金溪县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I标、II标、与徐新发、黄来祥合伙承接了多个小农水工程、河源港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多个水利、农业方面的工程。何冲分多次申报工程款,上诉人徐俊在审核工程款拨付时,均审核同意,何冲顺利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顺利做完了工程。为了感谢徐俊在工程质量、审核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及今后想继续获得关照,从2009至2013年,何冲在临近春节、端午、中秋的时候,到徐俊办公室,共送给徐俊人民币11.76万元。
2010年8月,因何冲承接的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迎接省、市专家竣工验收,何冲为得到徐俊的关照,请求徐俊在竣工验收时帮何冲说些好话,帮助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同年8月的一天,何冲到徐俊的办公室,送给徐俊人民币2万元。徐俊答应并收下了该2万元。后徐俊陪同省市专家参与验收,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2011年,何冲承接的金溪县对桥乡对黄线至朱家公路工程,金溪县交通局尚欠其9.65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申报该工程尾款需徐俊审核同意。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何冲找到徐俊帮忙,提出希望徐俊能给予关照,能及时审核同意该工程尾款。后何冲申报该笔工程尾款,及时通过了县交通局、分管副县长徐俊的审批。之后的一天,为感谢徐俊在拨付该工程尾款方面的关照,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徐俊关照,何冲到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人民币2万元。
因金溪持续有群众举报水利、农业等工程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徐俊为掩饰其犯罪行为,于2013年4月在其办公室退还何冲人民币15万元。2013年7、8月份,江西省委部署全省召开关于清理红包的会议,徐俊向金溪县纪委退交了人民币1.16万元,其中包含何冲送的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何冲的供述证实,2007年以来,他在金溪承接了水利工程。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跟徐俊搞好关系,他在第一次申报工程款请徐俊签字的时送了2条软中华的烟给徐俊。2008年中秋节前几天,到徐俊在金溪的住处送了2条烟、2瓶酒和一些其他的礼品。2009年春节前几天,他到徐俊办公室(新行政大楼的6楼),送给徐俊2条烟和2瓶酒,另外还包了一个里面装了6000元钱的红包,2009年,在端午节、中秋节前几天,他都去徐俊办公室走访了一下,分别包了一个里面装有9600元的红包,2009年三节他共计送给徐俊人民币2.52万元。2010年至2012年,他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几天都会去徐俊办公室走访一下,分别包了一个装有9600元红包送给徐俊,每年三节共计2.88万元,三年共计8.64万元。在把红包送给徐俊的时候,他一般都是说快过年(节)了,给领导拜个年、送个节,谢谢领导的关照和支持之类的话。徐俊一般都会推辞一下,但还是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几天,在县城白马路上,他包了一个6000元的红包,并从朋友开的店里再拿了2条和天下的烟、2瓶五粮液的酒(价值4000元左右)送给徐俊。
2010年8月份左右,在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前期,为了能顺利通过工程的验收,他就用档案袋装了人民币2万元来到徐俊办公室,请徐俊多关照,并把那个装有2万元的档案袋放在徐俊的桌子上。徐俊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
他在2006年承建了对桥、石门两条村级公路的工程,但是一直到2011年还有十多万元的工程款没有付。在2011年下半年换届之后,徐俊分管城建、交通等方面的工作,他就找到徐俊帮忙将工程款结清。徐俊答应会尽力帮忙。大概过了两个月左右,他就领到了这笔十多万元的工程款。之后的一天,他就到了徐俊的办公室,拿出人民币2万元放到徐俊办公桌的抽屉里面。徐俊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徐俊是分管的农林水的副县长,他承接的工程大多都是农林水方面的,他每次申报工程款都要经过徐俊的审核,财政局才会支付工程款给他。他是为了与徐俊处好关系,希望在工程方面,徐俊能关照。另外,在传统上过年过节的时候送钱也比较方便一点。主要是在他每次申报工程款时,徐俊都不会挑什么毛病,不会拖时间,会及时审核同意,他顺利拿到工程款。
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徐俊打电话叫他去下徐俊办公室,将15万元退还给他,因为当时他也听说有人在告状的事情,没有反对,把这15万元拿回来了。徐俊还叫他写了一个收条。
2、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金溪县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招投标文件、金溪县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金溪县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工程款付款凭证、何冲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何冲承接金溪县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I标、II标、与徐新发、黄来祥合伙承接了多个小农水工程、河源港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多个水利、农业方面的工程。
3、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06年至2011年8月,他分管农林水,他的职权主要是:(1)工程款拨付需要他签字审核,财政局才会拨付工程款;(2)督促工程进度,可以到工地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抓紧施工、严抓质量等。何冲在此期间承接了马街水库1、2标段、与徐新发、黄来祥合伙做了多个小农水工程,何冲在做工程、申报工程款时,他从未卡过何冲,没有挑他什么毛病,也未拖时间,会及时审核通过,何冲顺利做完了工程,并领到了工程款。
从2009年至2013年春节,何冲在过年过节前后共送给他11.76万元。其中,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何冲到他办公室找他,拿申报材料给他审阅,他看完申报材料后签字同意,何冲在他办公桌底下放了2条软中华香烟,离开后打电话告诉了他。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冲到他住的地方(金溪县新华书店3楼)送给他2条软中华香烟、2瓶五粮液和一些土特产品。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何冲到他办公室给他拜年,送给他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2条软中华香烟和2瓶五粮液酒。2009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何冲到他办公室,各送一个装有9600元现金的红包,2009年三个节日何冲共送给他人民币2.52万元。2010年至2012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何冲都到他办公室给他送节,每次都送给他一个装有9600元现金的红包。每年送给他人民币2.88万元,三年共计8.64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何冲到县城白马路的工地上给他拜年,送给他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2条和天下香烟和2瓶五粮液酒。
另外,何冲还分二次分别送给他2万元,计4万元,以上共计15.76万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何冲承接的马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何冲到县政府上报马街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验收资料并加盖公章,之后何冲到他办公室,说马街水库工程很快要验收了,还要请他多多关照,说完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后来,省里派来的专家在对马街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验收过程中,为了该工程能通过验收,他对验收专家说了一些好话,做好一些协调工作,该工程顺利通过了验收。2011年下半年,何冲到他办公室,说2006年在对桥、石门承接了二条村级公路,还有十来万元工程款没结清,请他帮忙协调,他叫何冲去交通局解决,之后也对交通局局长或分管局长说过,叫交通局对符合条件的该结清的就结清,2011年11月16日,他在何冲申领黄线至朱家公路工程尾款9.653万元的审批表上签批“同意”意见,之后的一天何冲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
2013年农历春节前一个月左右,金溪有人举报金溪千亿斤粮食项目、农业标准化良田项目招投标存在违规问题,他担心牵涉到他,在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将15万元退还给何冲,何冲收下了这15万元,他还叫何冲写了一张收条。
在2013年7、8月,省里召开了关于清理红包的会议,他向金溪县纪委副书记李明寿退了1.16万元(其中含何冲送他的9600元、还有一个是余小康送给他的2000元)。
六、收受文有龙1万元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文有龙陆续承接了金溪县何源镇杨蒋村等四个乡四个村土地开发项目(大耿、润湖片区)工程、金溪县秀谷中大道人行道铺张工程D标段。文有龙申报工程款,上诉人徐俊在审核工程款拨付时,均审核同意,文有龙顺利获得了大部分工程款,顺利做完了工程。
2011年下半年,文有龙承接的金溪县何源镇杨蒋村等四个乡四个村土地卡发项目(大耿、润湖片区),该工程需增加工程量,经徐俊审核同意增加该工程量。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有龙为感谢徐俊审核同意增加该工程量,并感谢申报工程款时徐俊都会及时审核同意,文有龙到徐俊办公室,送给徐俊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贿人文有龙的供述证实,在2010年的时候,他挂靠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了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合市镇大耿村委会水西村的土地开发项目,2011年10月,徐俊分管城建、国土了,当地的村民到上访,要求县里把当地的山塘水库也修膳一下。县国土局和合市镇政府共同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把山塘水库修缮工程增加到合市镇大耿村委会水西村的土地开发项目中,增加26万多元的工程量。这个报告需要分管副县长徐俊的审批。2012年初的时候,分管建设的副县长徐俊将该项目批复下来了。2012年3、4月份,他以个人的名义承接了这个水库项目,整个工程造价大概26万元,项目只用了十几天就竣工了,工程款已经结清。因为他同时还承接了金溪县秀谷大道人行道铺张工程D标段,需要徐俊签字同意才能拿到工程款,申报工程款时,徐俊都没有挑什么毛病,也不会卡时间,他顺利做完了工程,并领到了大部分工程款。为了感谢徐俊的关照,在2012年春节前几天的时候,他到徐俊办公室,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给徐俊,徐俊把钱收下了。
2、金溪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招投标文件、金溪县合市、陈坊土地开发施工合同,工程资金拨付审批表、协议书、金溪县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确认审批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文有龙承接何源镇杨蒋村等四个乡四个村土地卡发项目金溪县何源镇杨蒋村等四个乡四个村土地开发项目(大耿、润湖片区)工程、金溪县秀谷中大道人行道铺张工程D标段。
3、上诉人徐俊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文有龙承建的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合市镇大耿村委会水西村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2011年,这个项目快结束,当地的村民到上访,要求县里把当地的山塘水库也修膳一下,灌溉支渠修缮一下,要增加工程量。2011年12月,他在金溪县国土局和合市镇的《关于金溪县何源镇杨蒋村等四个乡镇四个村土地开发项目(合市大耿片区)增加工程的请示》签批了意见,同意了合市镇大耿村土地平整工程增加工程量,可以增加26多元的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文有龙到他办公室,说感谢他上次帮忙签字,增加了20多万元的工程量,之后拿出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他。
另查明,2013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抚州市市纪委办案人员到金溪县委书记谭某办公室,由谭某打电话叫上诉人徐俊过来,徐俊约2分钟就到了谭某办公室,抚州市纪委办案人员在说明事由后将徐俊带至抚州市纪委接受调查,同日,徐俊交代收受黄来祥贿赂事实,9月10日,交代收受何冲贿赂事实,9月11日,上诉人徐俊被宣布“两规”,在被宣布“两规”后交代了收受徐新发、杜华秀、文有龙贿赂事实,10月19日,抚州市纪委将徐俊受贿案移交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在侦查期间,徐俊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诉人徐俊的亲属于2013年10月18日向抚州市纪委退赃15.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上诉人徐俊1967年8月4日出生,犯罪时已成年。
2、任职书证证实,上诉人徐俊于2006年6月至案发前任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3、抚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掌握徐俊收受黄来祥、何冲贿赂的事实,2013年8月26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徐俊本人进行调查,徐俊拒不承认受贿事实。同年9月8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徐俊受贿的线索移交抚州市纪委,同年10月19日,抚州市纪委将徐俊受贿案移交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在侦查期间,徐俊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2013年8月26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徐俊的询问笔录证实,徐俊否认其与黄来祥之间有经济往来。
5、抚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进账单证实,2013年10月18日,徐俊家属向抚州市纪委退缴赃款15.14万元。
6、金溪县县委书记谭某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9月9日上午9:30左右,抚州市纪委办案同志来金溪县找徐俊淡话,他打电话叫徐俊过来(未说什么事因),徐俊在约2分钟就到他办公室来了,抚州市纪委办案同志讲明事由后,将徐俊带回市里接受调查。
7、抚州市纪委出具徐俊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9月9日,抚州市纪检办案同志将徐俊带至市纪委“清风苑”进行谈话,当天徐俊就交代了收受黄来祥贿赂的问题,9月10日,徐俊又交代了收受何冲贿赂的问题,9月11日,徐俊被宣布“两规”,之后,徐俊主动交代收受徐新发、杜华秀、文有龙贿赂的问题。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徐俊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县委主要领导说清自己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本案的涉案金额都是上诉人主动交代的,符合法律对于自首“如实陈述”的规定,应全案认定自首。经查,上诉人徐俊接到金溪县县委书记谭某电话,立刻赶到谭某办公室属实,但谭某在电话中并未告知徐俊抚州市纪委办案人员已在其办公室,徐俊到了谭某办公室后立即被纪委办案人员带走,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在徐俊被带至抚州市纪委办案点后,在被采取“两规”措施前,交代了其收受黄来祥、何冲贿赂款27.76万元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但其收受杜华秀、徐新发、文有龙、陈建明贿赂款9.2万元的犯罪事实是在被宣布“两规”以后交代的,收受陈建明贿赂款5万元的事实是在侦查期间交代的,属于在没有自动投案前提下,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或交代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事实,对该14.2万元的受贿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上诉人徐俊没有为陈建明、杜华秀、黄来祥、何冲、徐新发、文有龙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上诉人徐俊主动及时退还杜华秀、黄来祥、徐新发、何冲等四人行贿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判定性错误。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徐俊收受陈建明、杜华秀、黄来祥、何冲、徐新发、文有龙贿赂,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上诉人徐俊及行贿人陈建明、杜华秀、黄来祥、何冲、徐新发、文有龙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徐俊在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杜华秀、黄来祥、徐新发、何冲贿赂款,不影响受贿事实成立,对上诉人徐俊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上诉人徐俊具有部分自首情节,在案发前主动将其收受的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行贿人,案发后又将全部违法违纪款项退回,又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凤英
审判员 陈明星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