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春、杨胜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28 主办律师:陈艳华
陈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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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先春,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华,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胜洪,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住黄果树旅游区。
本院依据(2021)黔042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张先春申请执行杨胜洪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杨胜洪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先春投资款人民币1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胜洪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被执行人杨胜洪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杨胜洪的工资后,申请执行人张先春被执行人杨胜洪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封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保元
书记员马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