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刚、严大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3 主办律师:陈艳华

陈艳华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安顺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刚,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华,系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严大发,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任刚与被执行人严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大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大发支付申请人任刚货款4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2.5元、申请执行费53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大发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严大发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严大发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严大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严大发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严大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严大发系该村人员,但未在该村居住,村委无其联系方式及下落,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将被执行人严大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严大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严大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货款42500元、案件受理费8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侯慧婷

审 判 员陈庆安

审 判 员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梦薇

书 记 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