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刚、严大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陈艳华
主办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任刚,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华,系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严大发,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任刚与被执行人严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大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大发支付申请人任刚货款4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2.5元,申请执行费538元。
由于被执行人严大发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严大发银行存款(或收入)43900.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梦薇
书 记 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