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性”的司法认定边界
陈艳华
本文作者
2026[安顺]寻衅滋事罪争议焦点:当“事出有因”撞上“随意殴打”,司法认定的边界在哪里?
导语
2026年,贵州安顺某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寻衅滋事罪”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被告人李某因驾车“别停”并殴打辱骂他人,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然而,李某坚称自己是因为对方先违章变道险些酿成事故,属于“事出有因”。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精准地命中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焦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性”到底该如何界定?当被害人的过错成为导火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究竟是治安违法、故意伤害,还是动辄得咎的寻衅滋事?本文将结合安顺地区的司法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司法认定的“模糊地带”。
正文
在刑法第293条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首要行为模式。但在司法实操中,“随意”二字成了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阵地。2026年,随着《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的深度落实,“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的收缩趋势愈发明显,但在基层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邻里纠纷、路怒冲突、债主讨债等“有因”场景,其认定依然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
一、争议聚焦:客观“无事生非”与主观“借故生非”的撕扯
检方在安顺案中认为,李某在对方变道后,持续追逐、逼停,并实施了掌掴行为,其反应烈度远超正常人的应对阈值,属于典型的“小题大做”,即“借故生非”,依然符合“随意”的主观特征。
而辩方则犀利地指出:“随意”的前提是“无缘无故”。 本案存在明确的诱因——被害人违章在先。既然事出有因,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气”而非“寻求刺激”,客观上针对的是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多数人,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应评价为故意伤害或行政违法,而非寻衅滋事。
这就是当前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最大的“罗生门”:当暴力行为有直接导火索时,是否还构成“随意”?
二、深度分析:从“起因”到“置换”的双重判断标准
要在2026年的法律语境下理清这个问题,不能只看表面“有没有原因”,而要看两个内核:
第一层:起因的“正当性”与“对等性”判断 并非“有因”即排除“随意”。司法实践强调,这种“因”必须是真实的、具体的、且在常人看来具有合理愤怒基础的。如果行为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如对方吐了口痰、看了自己一眼)作为借口,实施严重暴力,那依然是“借故生非”。但在安顺案中,违章变道直接威胁行车安全,这是一个“强刺激”的起因。在这一前提下,行为人的暴力反应虽然过度,但主观上更贴近“报复”而非“无事生非”。
第二层:行为人的“情绪置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 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试金石。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往往具有“公然挑衅”的流氓动机。如果李某只是针对那个让他愤怒的特定司机进行攻击,并且没有波及路人、没有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那么他的行为侵害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法定的“社会公共秩序”。用针对特定矛盾的“私力救济”,去套用规制“社会挑衅”的罪名,显然是不当的。
三、结论与展望:2026年“脱罪”与“定罪”的博弈
在安顺案的法律分析中,笔者倾向于认为,若查证属实对方确有严重违章过错,且李某的殴打行为未导致轻伤以上后果,那么本案更宜评价为行政违法行为。若导致轻伤,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非寻衅滋事罪。
2026年的司法改革趋势,鲜明地指向限缩口袋罪。最高法明确要求,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冲突,能适用其他罪名的,原则上不适用寻衅滋事罪。这对处于“灰色地带”的当事人而言是重大利好。但前提是——必须留存并固定好“起因”的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一旦案卷里“发生口角”的记载模糊了起因,那么认定“随意”的风险就会骤然升高。安顺案的教训提醒我们:打赢官司的底气,不只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在于案发瞬间对证据的敏感捕捉。
10组相关QA(法律实务问答)
Q1:对方先动手打了我,我反击把他打成轻伤,会被定寻衅滋事罪吗? A1:通常不会。对方先动手存在明显过错,你的反击属于“事出有因”,在司法实践中定性为故意伤害或互殴的概率较大。只要你的反击不具有压倒性、报复性的“加害”意图,且未针对不特定对象,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Q2: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 A2:核心标准是“事出无因”或“借故生非”。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正常人看来缺乏合理逻辑,或者虽然存在小事作为借口,但行为人的反应程度与小事完全不成比例,且公然藐视社会秩序。
Q3:我因为债务纠纷去对方公司拉横幅、堵门,构成寻衅滋事吗? A3:有风险。虽然债主讨债“事出有因”,但如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依然可能入罪。建议采用合法途径主张债权,避免“有理变有罪”。
Q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A4:侵害法益不同。故意伤害针对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判断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打特定的人”还是为了“在公众面前耍威风、发泄情绪”。
Q5:打架致人“轻微伤”一定会被判寻衅滋事吗? A5:不一定。致人轻微伤,若定性为故意伤害则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轻伤以上)。若情节恶劣(如多人参与、持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则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因为寻衅滋事不要求伤情必须达到轻伤。
Q6:酒喝多了打人,是不是更容易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A6:实践中概率较高。醉酒后自控力下降,作案对象常具有随机性,且旁证较多,极易被认定为“随意”。但若醉酒前双方已有明确冲突,仍应认定为有因,不能仅因醉酒就升格为寻衅滋事。
Q7: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会被定寻衅滋事吗? A7: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此外,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Q8:如果被害人谅解了,寻衅滋事罪能销案吗? A8:不能。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谅解不能直接让公安机关撤案。但谅解书是法院量刑时非常重要的“从轻”情节,特别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筹码。
Q9:我被对方打了,但我还手了,现在警察说我是“互殴”,这对我不利吗? A9:互殴原则上不构成正当防卫,双方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如果对方暴力程度明显高于你,或者你是在退让无路的情况下被迫还手,建议立即聘请律师介入,争取认定“防卫性质”或“对方重大过错”,以影响后续是否涉刑。
Q10:家里人被抓了,说涉嫌寻衅滋事,家属现在最该做什么? A10:第一,立即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细节(重点是“起因”);第二,不要盲目托关系捞人,以免被诈骗;第三,协助律师收集对“事出有因”有利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监控、证人证言),黄金37天内是争取不批捕的最佳时机。
关联律师:陈艳华,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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