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牛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1 主办律师:胡文杰
胡文杰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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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已核验身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602民初4771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199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雪,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张雁英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