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0 主办律师:胡文杰

胡文杰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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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已核验身份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内062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196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某,男1978年0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25)内0623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2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程序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62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布呢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