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某村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5 主办律师:胡文杰
胡文杰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鄂尔多斯
已核验身份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626民初18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系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某村,住所地。
负责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岫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某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服刑于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岫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生态新村与被告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生态新村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生态新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生态新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苏里格生态新村负担。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