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赔偿预期利益探析
胡文杰
本文作者
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边界——2026[鄂尔多斯]承揽合同纠纷焦点分析
在承揽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究竟是“直接损失”还是“预期利益损失”,一直是争议的焦点。2026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某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化名“蓝图钢构案”)即因该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案件法律场景回顾: 2025年,鄂尔多斯市某能源公司(定作人)与当地一家钢结构加工厂(承揽人)签订了一份设备平台钢结构制作合同,合同总价380万元。合同履行至一半时,因业主方设计变更,能源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向加工厂发出解除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加工厂同意解除,但主张赔偿应包括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约42万元)及已采购专用钢材的折价损失(约18万元)。能源公司则认为,任意解除权的赔偿上限应仅为承揽人已付出的直接劳务和材料成本,不应包含预期利润。
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代价。法律规定的“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在实务中如何界定,是本案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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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利润(可得利益)损失: 鄂尔多斯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认为,承揽人的利润损失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虽然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但若承揽人已为履行合同组织了专门的生产力(如排产计划、预留产能),且该利润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定作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蓝图钢构案”中,由于加工厂已为此项目专门排产,并拒绝了其他同期订单,该预期利润具有确定性,因此法院支持了这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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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专用材料的损失: 对于为特定项目定制的、无法在市场上通用的专用钢材,若合同解除导致该材料无法转售,该部分折价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这属于信赖利益损失中的直接损失范畴。但如果材料为通用材料,承揽人负有减损义务,未能及时转售导致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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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要点: 2026年鄂尔多斯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两点:一是承揽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减损措施;二是预期利润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若承揽人尚未开始生产,仅处于备料阶段,法院通常不支持高额利润索赔,仅支持实际发生的准备费用。
结论建议: 承揽人在面临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第一时间固定排产计划、专用材料采购凭证及因履约而放弃其他商业机会的证据,以夯实预期利益的索赔基础。
以下是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10组QA问答:
Q1: 定作人中途取消订单,承揽人除了要回成本,还能要利润吗? A1: 可以主张。只要该利润是合同正常履行后确定可获得的(非虚构的),且承揽人已为此作出具体履约准备,即便合同被解除,承揽人仍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该预期利润损失。
Q2: 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吗? A2: 是的。承揽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若收到通知后仍继续生产造成的额外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赔偿。
Q3: 在鄂尔多斯打这类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3: 依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Q4: 承揽合同没有书面形式,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有效吗? A4: 有效。只要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且已实际履行,法律认可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成立。
Q5: 承揽人交付的成果质量不合格,定作人可以拒付全部款项吗? A5: 不可以。定作人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要求重作、修理;若成果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但拒付全款需有度,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Q6: 承揽人能否在定作人未付清价款时,留置已完成的成果? A6: 可以。若承揽人合法占有该成果,且定作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就该成果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Q7: 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导致成品报废,损失谁来承担? A7: 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发现图纸不合理的,应通知定作人;若定作人怠于答复,承揽人可暂停工作,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材料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Q8: 承揽人把部分加工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了,是否合法? A8: 主要工作必须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的,无需定作人同意,但需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Q9: 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要退吗? A9: 若预付款性质为报酬,则需根据已完成工作量折算,多退少补。若为定金性质,则适用定金罚则;若为预付款且定作人违约,承揽人可在应赔偿损失范围内抵扣。
Q10: 在鄂尔多斯起诉,需要准备哪三组核心证据? A10: 一是合同及变更记录(证明权利义务);二是送货单/签收单及对账单(证明履约事实);三是成本支出凭证(如采购发票、工资表,证明损失基数)。
关联律师:胡文杰,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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