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某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4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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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民终10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韩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该行员工。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6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波

审判员葛钧

审判员赵春玲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秀丽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