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沈阳某公司;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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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102民初74号之一

申请人:邓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女,1991年9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邓某与被告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恩泽医药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某名下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名下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李珮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邢邵男

书 记 员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