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沈阳某公司;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吴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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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102民初74号

申请人:邓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征。

原告邓某与被告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名下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名下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邓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李珮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邢邵男

书 记 员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