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沈阳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吴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4.14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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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102民初74号之二

原告:邓某,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403。

法定代表人:闫征。

被告:吴某,女,1991年9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1。

原告邓某与被告沈阳铁西某医院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吴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 判 员李珮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邢邵男

书 记 员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