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有限公司;秦某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3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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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02民初12205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何蓉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 记 员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