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25 主办律师:管秀辉

管秀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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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433民初955号

原告:谭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号。

被告:郑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住本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巩永亮,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6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因临时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326000元,并约定于2022年1月2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该笔债务被告只承认向原告谭某借款10000元,其余借款316000元实际借款人是陈某明。原告谭某是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陈某明的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承包,原告的公司是施工劳务承包人,该笔借款的转款的对象是陈某明。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与被告郑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款明细,证明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和数额,被告提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同样的对账单也发给过陈某明,且原告清楚被告仅借款了10000元,但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又转给案外人陈某明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工程项目;被告还提交了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2022年2月21日借款核对账目时原告认可其中两个5000元是被告郑某使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1日,被告郑某向原告谭某提出借款,并通过微信给原告发了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告转款100000元,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告转款借款30000元,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告微信转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向被告转款50000元,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告转款2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告转款6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微信转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微信转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告转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微信转款1000元,以上合计借款326000元,部分款项转款附言均记载为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向原告谭某借款,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郑某,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在借款过程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催要时被告应当及时还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提出该笔款项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陈某明,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且原告将款项直接转入被告账户,即使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交付给案外人陈某明使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3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保全费21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洁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慧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