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自费药赔偿争议,保险公司须担责
管秀辉
本文作者
[2026·沈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自费药”赔偿争议:由谁买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的赔偿往往是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医药费票据上那些标注为“自费药”或“丙类药”的项目,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通常会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拒绝理赔,而侵权人(肇事方)也常常拒绝自行承担。那么,这笔钱到底应不应该赔?由谁赔?在2026年的司法裁判视角下,沈阳地区的司法实践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倾向性认定。
基本案情引入
2025年11月,沈阳市民王先生驾车在某区路口与骑行电动车的李女士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共计9.8万元。此时争议爆发——因李女士年近六旬,医生建议使用促进骨愈合的自费药物(约1.2万元)及进口内固定材料(约3.5万元),这两笔费用尚未包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王先生认为,交强险限额赔完后,商业三者险保单载明“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核算,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李女士自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医保用药及自费材料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
法律适用与裁判观点分析
这一争议涉及对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审查,以及“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性质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医保标准核算”,该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据此核减非医保用药。
第二种观点(当前主流,亦为沈阳地区法院普遍采纳)认为,医疗费是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当据实赔偿,而非在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转嫁后打折。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的约定,仅仅是保险合同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对侵权人(及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非医保不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女士的伤情客观上需要进口材料及自费药物促进恢复,主治医生出具的用药说明和病情记录已经证实该部分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王先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中,虽载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目的是分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改变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即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具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仅在缔约方内部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若认为存在超出标准的不合理用药,可依据合同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受害人。
-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王先生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包括自费药、进口材料在内的全部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2026年的裁判风向已经非常明确:受害人无需直接与投保人争论“自费药由谁买单”,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直接指向保险人与侵权人,凡属治疗所必需、有医嘱佐证的医疗费均应获赔。 当然,我们也需要关注例外情形,比如无医嘱、擅自购买与伤情无关的保健品、营养品,明显加重侵权人负担的扩大化医疗支出,法院亦会依法予以剔除。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靠一纸“非医保不赔”的格式条款已经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对于受害方而言,维权时需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完成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对方主张核减,应要求其举证证明“非医保替代用药存在且同等疗效”。
10组相关QA
Q1:交通事故后,我自行购买的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费用,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A:可以。康复辅助器具属于医疗支出的合理延伸,但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辅助器具的证明,且价格需符合普通适用标准,超出合理幅度的部分法院可能酌情核减。
Q2:商业三者险保单上写明“不计免赔”,是否意味着所有费用都可以赔? A:“不计免赔”仅免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如全责免赔20%),并不等同于突破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若某项费用属于合同明确排除的项目且该排除条款有效,仍可能拒赔。
Q3:保险公司说“定损多少就赔多少”,这个定损结论对受害人有约束力吗? A:没有直接约束力。保险公司的单方定损系其内部程序,受害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将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损失金额。
Q4:受害人在治疗中同时使用了医保报销,医保报销部分保险公司能主张扣除吗? A:不能。医保报销是受害人基于其社会保险关系获得的福利,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仍需对全部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医保未予报销部分及自费部分均属赔偿范围)。
Q5: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保险公司赔吗? A: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属于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仅针对待售新车或极少数特殊车辆,在证据充分时可能得到有限支持。沈阳地区法院对此持非常审慎的态度。
Q6:伤者本身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时一并用药,费用如何承担? A:若基础疾病用药是辅助伤情治疗所必需(如控制血糖以保证伤口愈合),且有医嘱支撑,应纳入赔偿范围;若纯粹治疗自身既有疾病,则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损失。
Q7:发生事故后,伤者能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吗? A:可以。受害人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通常会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Q8: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法院会直接采纳吗? A:不会当然采纳。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若有相反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目击证人证言等)足以推翻认定结论,法院可重新划分责任比例。
Q9:伤者起诉时,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持续治疗,通常以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算。
Q10:保险公司的法务人员私下联系我要求协商,我该注意什么? A:建议在取得伤残鉴定结论并计算全部损失后再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前不要轻易签署任何一次性了结协议,若保险公司要求签署“双方再无纠纷”的承诺书,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律师: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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