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马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30 主办律师:秦有林
秦有林
主办律师
分家析产纠纷 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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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971号
原告:陆某某,女,193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马某某,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1227459X住如皋市。
原告:朱某某,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09124528住如皋市。
原告:朱某丽(曾用名朱晶晶),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龙,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有林,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峰(曾用名朱宏凯),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现在溧阳监狱服刑。
第三人:朱某兮,女,201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朱某兮母亲),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陆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丽与被告朱某峰、第三人朱某兮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陆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丽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陆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朱某丽负担。
审 判 员孙俊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郝玲丽
书 记 员贲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