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荣华与上海冠军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05 主办律师:秦有林
秦有林
主办律师
分家析产纠纷 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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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793号之三
原告:汤荣华,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有林,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筑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F53区1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鹏。
被告:上海冠军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136号7幢东侧1层112-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莹。
原告汤荣华与被告上海筑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冠军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汤荣华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汤荣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荣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1,995元,由原告汤荣华负担。
审判员罗香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