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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违法分包无效,管理费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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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有林 律师

秦有林

本文作者

分家析产纠纷 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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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2026[南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违法分包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管理费”?

一、争议场景引入

2025年,南通某建筑公司将承接的住宅楼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某班组。合同中约定:张某须按结算总价8%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用以覆盖公司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及办公费用。工程竣工后,因发包方资金断裂,公司未能全额拿到工程款。张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反诉要求张某支付欠付的“管理费”。法院审查发现,该分包因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规定,被认定无效。此时,公司关于“管理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这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高频、棘手的法律难点,尤其在南通地区近年裁判观点出现分歧的背景下,值得深究。

二、法律分析: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性质与裁判逻辑

(一)合同无效的一般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条、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然而,“管理费”条款是否当然属于“参照约定”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

(二)“管理费”的性质分化

司法实践中,管理费被划分为两类:

  1. 实际发生型管理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确实派驻了管理人员、提供了技术指导、采购了物资、协调了现场,产生了真实成本。此类费用实质是“实际支出”而非纯粹的管理费。
  2. 转包牟利型管理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仅“空转”资质,不参与任何项目管理,管理费本质是“挂靠费”或“转包利润”,属于《建筑法》明令禁止的非法获利。

(三)裁判观点的三种路径

| 裁判路径 | 核心规则 | 适用场景 | |---------|---------|---------| | 参照约定支付 | 若管理费已实际发生,且约定不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要求,可参照合同约定比例支持 | 违法分包人有实际管理投入 | | 不予支持 | 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或驳回 | 转包人未参与管理,仅靠资质牟利 | | 酌情调整 | 部分支持,考虑双方过错及实际支出 | 管理费约定过高,或部分投入 |

南通地区近年倾向: 2023年南通中院在多个终审案件中明确,对“挂靠型”管理费一律不予支持;对确有实际管理的,可参照约定但最高不超过5%(实际案例中曾将8%调至3%)。202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强调“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请求,必须以实际发生为限,且需举证”。

三、典型案例推演

假设事实: 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商业广场,将幕墙工程违法分包给李某(无资质)。合同约定:李某按结算价10%交管理费。工程施工期间,公司派驻3名安全员、2名技术员现场管理,提供脚手架等施工条件。工程合格,发包方欠付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公司欠付李某200万元。李某起诉公司支付200万工程款;公司反诉要求李某支付20万管理费(按10%)。

裁判结果(模拟):

  • 管理费请求部分支持:法院认定分包合同无效,但公司有实际管理,酌定按实际投入折算支持6万元(相当于3%),驳回公司其余14万元请求。理由:10%的约定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且公司并未提供全面管理服务;李某作为无资质方,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按公司实际支出支持。
  • 若公司未提供任何管理证据,则管理费请求被全部驳回,已收取的管理费还可被法院收缴(根据《建筑法》第67条)。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保留现场管理日志、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凭证、会议纪要等证据。即使合同无效,仍可主张实际发生型管理费。切勿签订“空转”型管理合同,否则面临费用被驳回甚至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 实际施工人:主动核查自身资质,若明知转包违法仍签约,可能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在结算时,可主张对不合理的高额管理费进行调减。
  3. 律师介入最佳时机: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合规审查;工程款结算阶段证据固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10组相关Q&A

Q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管理费约定是否一律无效?
A:不一定。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确有实际管理投入(如派驻管理人员、提供设备、协调现场),法院可参照约定但不超过实际支出比例支持;若未参与管理,则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不予支持。

Q2: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管理费?
A:不能一概而论。若有实际管理发生,法院可能判决实际施工人支付合理管理费;若纯属转包牟利,实际施工人可抗辩不支付。

Q3:管理费约定“按结算总价10%”是否会全部被法院支持?
A:通常不会。法院会审查该比例是否真实反映管理成本,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超过5%)可能被调减或驳回,尤其是在南通地区近年裁判中。

Q4:转包人没有派驻管理人员,但提供了资金支持,能否主张管理费?
A:资金支持若构成实际管理(如垫付材料款、代付工资),可视为部分管理投入,法院可能酌情支持,但比例较低;单纯资金调度而无风险承担,一般不认定为管理。

Q5: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管理费已经支付给转包人,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返还?
A:能。若管理费未实际发生,属于非法所得,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转包人返还;若已实际发生,返还请求权可能受限,需举证证明约定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Q6: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时,发包人能否以“应扣除管理费”为由抗辩?
A:不能直接扣除。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管理费属于内部关系,发包人无权单方扣除。

Q7:管理费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主张管理费一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需举证:①合同约定;②实际管理投入的证据(人员、支出、服务);③投入与约定比例的合理性。实际施工人可反证管理缺失或比例畸高。

Q8:南通法院在管理费纠纷中与其他地区有何不同?
A:南通法院更强调“实际发生”的严格举证,对转包人仅提供所谓“资质管理”的情形基本零支持;同时倾向于将管理费上限控制在3%-5%,较宽泛支持的浙江、广东地区更为谨慎。

Q9:分包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管理费”中的税金部分?
A:税金若已实际代缴,可作为实际支出主张;若仅为合同打包价中的一揽子费用,未提供完税凭证,法院一般不予单独支持。

Q10:如何避免管理费争议?最佳合规路径是什么?
A:事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给有资质主体),避免转包;如涉及管理服务,单独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计价方式,并留存全过程管理记录。


关联律师: 秦有林,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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