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坚、上海某某贸易发展中心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31 主办律师:叶中强

叶中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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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08民初4015号

原告(案外人):郭某坚,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贸易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坚诉被告上海某某贸易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郭某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孔丽华

审判员郭爱民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