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2 主办律师:叶中强
叶中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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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81民初4572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琦琪,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园园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