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某有限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31 主办律师:叶中强

叶中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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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26民初5635号

原告:夏邑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54LPL9L,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跨越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NTBC0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四甲镇南京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夏邑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夏邑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某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邑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夏邑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梅

审判员付德运

审判员夏东红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