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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沉默六个月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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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中强 律师

叶中强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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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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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省租赁合同纠纷焦点分析: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知情沉默”后能否再主张解除权?

——从《民法典》第718条看“默示同意”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2026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始终占据争议焦点的前列。而其中最为棘手的法律问题,并非转租行为本身是否违约,而是出租人在知晓转租事实后,若长期保持沉默未提出异议,其是否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数千万商业地产租户的经营稳定性。

一、场景还原:一个典型的“沉默”引发的诉讼

假设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人)与某连锁餐饮品牌(承租人)签订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2025年3月,承租人在未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将商铺的二楼操作间及仓库转租给一家甜品工作室。

出租人于2025年4月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了该转租事实。但考虑到双方正在洽谈续租事宜,出租人并未立即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收取甜品工作室的任何费用。此后半年间,双方就续租租金问题多次谈判未果。2025年11月,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承租人擅自转租,严重违约”。承租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二、争议焦点:六个月“沉默”能否视为“同意转租”?

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其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这里的“视为同意”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基于出租人消极不作为状态而拟制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一旦出租人在知道转租事实后六个月内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如起诉或发送书面异议函),其便丧失了对该次转租行为的“事后追认权”,同时失去以“擅自转租”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

  1. “知道”的认定标准:出租人是否“知道”转租,不能仅凭其口头否认。法院会综合现场巡查记录、物业报修单、微信聊天记录、租金支付主体变更等客观证据进行推定。
  2. “提出异议”的形式要求: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反对是否有效?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形式,但从证据保全角度,书面异议函或诉讼材料是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最稳妥方式。
  3. “六个月内”的起算点:从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当日起算,而非从转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承租人的“合理信赖”?

从裁判规则看,2026年江苏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出租人“沉默”超六个月,不仅丧失了解除权,还不得再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其法理基础在于:

  • 禁止反言与信赖保护:承租人基于出租人长达半年的默许,可能已对转租投入大量装修成本、对外开展经营。若允许出租人在半年后再“翻旧账”,将严重破坏交易秩序的稳定,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权利失效理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出租人既然已知转租事实,却故意拖延不表态,意图在商业谈判中将其作为“压价筹码”或“解约武器”,该行为有违权利行使的诚信要求。

但需特别指出:若承租人转租系因“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出租人沉默超期,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或公序良俗原则主张合同无效,此情形不受“六个月”限制。

四、实务操作建议(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

  • 出租人视角:一旦发现转租迹象,应在30天内(建议不超60天)发送加盖公章的《异议函》,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若有意解除合同,应立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切勿仅停留在口头交涉。
  • 承租人视角:若出租人此前已知晓转租却未在六个月内起诉,应妥善保存出租人“知悉”的证据(如载有转租内容的物业沟通群记录、出租人参与转租场所活动的照片),以备诉讼之需。

综上,在2026年的江苏司法环境下,“沉默”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同意转租的书面确认”,但足以成为消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诉讼时效”性障碍。 租赁双方应高度重视该六个月“异议期”的法律意义,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权利灭失。


附:租赁合同纠纷高频问答(10组)

Q1: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否直接断水断电? A:不能。私自断水断电属于侵权或违约行为,可能构成对承租人正常经营权的妨害。正确做法是发送书面异议函或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在判决生效前不得暴力清场。

Q2:出租人知道转租后,口头反对有效吗? A:有效,但举证极难。口头反对难以留下证据,建议通过微信文字、短信或挂号信等有痕方式再次明确表示异议,否则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未提出异议”。

Q3:六个月异议期过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涨租金吗? A:不能据此要求涨租。法律拟制“视为同意转租”后,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效,但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不受影响。出租人仅丧失解除权,不丧失租金请求权。

Q4:承租人转租给亲戚开小卖部,算“擅自转租”吗? A:算。无论转租对象系何人,只要承租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人使用,且未经出租人同意,即构成擅自转租。

Q5: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要给承租人合理腾退期限? A:法律无明文强制规定,但司法裁判中法院通常会给予30-90天的“腾退缓冲期”,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具体时长取决于承租人的搬迁难度及次承租人投入。

Q6: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装修损失谁承担? A: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转租合同无法履行,次承租人只能依据转租合同向承租人索赔装修损失。次承租人无权直接向出租人索赔,除非出租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Q7:出租人起诉解除合同,需要证明自己“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吗? A:需要。诉讼中出租人不仅应证明转租事实,还应举证自己在知道转租后六个月内已提出异议。若无法证明,将面临解除权失权的败诉风险。

Q8:转租合同无效后,次承租人已付的租金能要回来吗? A:可以。若转租合同因未经出租人追认而无效,承租人因该合同取得的租金、押金应当返还。但若次承租人已实际使用房屋,法院可能酌定扣除部分占有使用费。

Q9:房屋被法院查封,承租人还能转租吗? A:不能。查封状态下转租属于妨害司法执行行为,且极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出租人(被查封人)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主张转租合同无效。

Q10:出租人想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恶意拖延腾房,怎么处理? A:可在解除之诉中同时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若承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承租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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