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租金结算单签字效力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叶中强
本文作者
2026江苏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金结算单签字效力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争议焦点:承租方现场人员签署的“结算单”是否必然成为结算依据?
在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最常出现的争议之一,便是“结算单”的效力问题。甲方(承租方)常辩称“签字的人不是我的项目经理,无权代表公司”,而乙方(出租方)则主张“人一直在现场收货,就是履行职务”。本文以江苏省内某真实司法案例为蓝本,提炼出该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场景还原
2026年,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承租方”)因承建某厂房项目,向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下称“出租方”)租用塔吊两台。双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进出场费、维修责任等。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在每次设备使用确认单及最终《租金结算单》上签字捺印。后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租方抗辩:李某仅为现场安全员,无权代表公司确认租金;结算单上的租金数额与实际使用期限不符;且塔吊有故障停机,应扣减租金。
法律分析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核心在于:李某作为现场安全员,在长期、多次、连续的设备使用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有理由相信其享有确认使用情况及结算的权限。且李某签字行为发生在项目施工现场,属于与工程直接相关的业务环节,不能仅以其内部职位否定其对外签字的效力。
二、结算单的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精神,当事人对工程量或租金有争议,一方提供了经对方现场人员签字的结算文件,另一方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应采信该结算文件。
出租方提交了李某签字的月结算单,且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清晰。承租方主张“设备故障停机”,但未能提交维修记录、停机通知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参考案例)
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李某构成表见代理,结算单有效,承租方应按结算单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实务启示
出租方应做到:
- 合同中明确指定现场设备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
- 每月要求承租方盖章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使用台班。
- 对非指定人员签字,应在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追认。
承租方应做到:
- 严格授权,书面告知出租方有权签字人员名单。
- 对临时人员签字及时出具书面异议。
- 保留设备故障停机的证据,如拍照、报修记录。
10组相关QA
Q1:承租方司机在设备进场单上签字,算数吗?
A1:如果司机是现场固定接收人,且出租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字,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建议出租方让司机注明“代收”并补盖章。
Q2:结算单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能起诉吗?
A2:能。个人签字若符合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对单位有效。但若签字人系无关联第三方,则风险大。
Q3:承租方说签字的人已经离职,不认账怎么办?
A3:签字行为发生在职期间,属于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保存入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佐证。
Q4:设备租金计算标准不明确,如何确定?
A4:优先按合同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当地市场租金价格,并参考设备型号、使用时长。
Q5:承租方擅自停工,出租方能否停机拆回设备?
A5:要看合同是否约定欠付租金可行使留置或解除权。建议先发催告函,再依据合同解除并拆机,避免被反诉违约。
Q6:设备故障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A6:一般合同约定出租方负责大修,承租方负责日常保养。若因承租方操作不当损坏,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需留证据。
Q7:出租方能否追索设备闲置费?
A7:如果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设备进场后无法使用,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可主张实际损失,但需证明承租方有过错。
Q8:承租方主张租金已付,但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备注,如何认定?
A8:转账记录可证明付款事实,但若出租方认为该款项属于其他项目费用,需看双方往来账目及是否逐笔对应。
Q9:租赁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出租方能否主张?
A9: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Q10:发生纠纷后,私了协议有效吗?
A10: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私了协议有效。但若存在欺诈、胁迫,可申请撤销。
关联律师
叶中强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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