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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6江苏房屋租赁纠纷:擅自转租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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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中强 律师

叶中强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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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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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否行使解除权?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实践中,承租人因工作变动、经营调整等原因,常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却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此时,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文结合江苏省司法实践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还规定了出租人的“默示同意”制度: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出租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行为,以及是否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在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围绕以下几个要点展开:

  1. 转租的事实认定:出租人需举证证明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实际转租关系,包括转租合同、实际占有使用、租金支付凭证等。若仅凭承租人陈述或第三人偶尔入住,难以认定。

  2. 出租人是否知情:法院会综合出租人是否曾到现场、是否知晓他人居住、是否收取过相关费用等客观情况判断。若出租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且超过六个月,则法律推定其同意转租,解除权消灭。

  3. 合同约定优先: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则出租人只需证明转租事实即可解除合同,无需再证明自身不知情。

  4. 解除权行使期限:即使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解除权丧失。

  5. 次承租人权益:若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次承租人(转租中的第三人)能否继续使用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的解除权。但仅限于次承租人善意且未超过租赁期限。

三、案例模型分析

场景:2025年,南京某房东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李女士,租期三年,合同明确禁止转租。2026年1月,李女士未经张某同意,将该商铺转租给王先生经营餐饮,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转租协议。张某于2026年5月巡查时发现实际经营人为王先生,随即于2026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

法律分析

  • 李女士擅自转租,违反合同明确约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 张某于2026年5月知情,2026年6月起诉,未超过六个月的异议期,解除权有效。
  • 王先生作为次承租人,若张某解除合同,王先生需腾退。但王先生可基于转租合同向李女士追究违约责任。
  • 若王先生愿意代李女士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且张某无法证明解除合同有其他正当理由,则法院可能驳回解除诉请。但本案中合同明确禁止转租,张某解除权更易获得支持。

结论:在江苏省内,除非出租人“明知且超期未异议”,否则擅自转租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出租人须保留知情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证据(如书面函件、起诉状副本等)。

四、风险提示

  • 承租人切勿以“临时借住”“换人经营”等理由规避转租认定,法院会穿透审查实际利益关系。
  • 出租人若发现转租,建议第一时间发送书面异议函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超期失权。
  • 次承租人签约前应核实租赁合同中是否允许转租,并要求出租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否则可能面临腾退风险。

10组相关QA

Q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一定可以解除合同吗? A1:不一定。若出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转租,解除权消灭。若合同明确禁止转租,出租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及时行使解除权。

Q2:出租人如何证明自己不知道转租? A2:可提供自己长期在外地、从未到过租赁房屋的行程记录,或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的记录、与承租人沟通中未提及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等。法院会结合常识判断。

Q3:承租人转租后,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搬离? A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出租人需先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再基于所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退。若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则可能阻却解除。

Q4:次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给承租人,但承租人未交给出租人,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A4:可以。次承租人付款不等于承租人履行了对出租人的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因承租人欠付租金或擅自转租而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另行向承租人追讨。

Q5:转租合同被出租人解除后,转租合同还有效吗? A5:转租合同本身有效,但因出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因基础法律关系丧失而无法继续履行。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Q6:出租人知道转租后,口头表示不同意,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六个月后还能解除吗? A6: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提出异议须有证据。口头异议若无法证明,法院可能认定未提出异议,超期后视为同意转租。建议以书面方式送达异议函。

Q7:若租赁合同约定“转租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出租人收取了次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能否视为同意转租? A7:可能构成默示同意。收取租金行为可被视为对转租事实的认可,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若出租人同时明确反对转租,则仅收取租金不等于同意。

Q8:承租人将房屋用于短租(如通过平台出租),是否属于转租? A8:属于转租。短租本质是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租赁使用,构成使用权转移。未经出租人同意,同样构成违约,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Q9: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的押金是否应当退还? A9:若承租人擅自转租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依约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具体金额,出租人需证明实际损失。承租人无权要求全额退还押金。

Q10:江苏省对转租纠纷是否有特殊地方性规定? A10:江苏省主要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地方层面无特殊规定,但法院在审理中会考虑实际居住稳定性、经营投入等因素,综合权衡解除后果。


关联律师: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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