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公司与谢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2 主办律师:付玉波

付玉波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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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2民初21596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负责人: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某甲,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第三人张某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王凡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涛

书 记 员孙李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