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4 主办律师:付玉波

付玉波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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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0103民初1793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茜红,云南轩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芳,云南轩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鸥,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在2025年5月14日上午9:30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由原告昆明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琳燕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