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情侣转账分手后可否以不当得利要回?
付玉波
本文作者
2026[昆明][不当得利纠纷]|情侣间转账分手后,这笔钱能要回来吗?——基于“给付目的嗣后消失”的实务解析
在2026年昆明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正呈现出从“物权返还”向“资金往来纠葛”蔓延的趋势。尤其是情侣关系破裂后,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转账款项的案件激增。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往往不是“钱是否转了”,而是**“转钱时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以及这个原因消失后,得利是否还‘合法’”**。今天,我们聚焦其中一个高频法律场景:基于“婚约期待”或“共同生活规划”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法律场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转账
2025年底,昆明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恋爱三年,2025年6月,双方商议购买婚房。王某向李某的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备注“房款首付”。后因李某发现王某隐瞒债务,双方感情破裂,婚约取消。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理由是:当初给付是基于“结婚”这一附条件目的,现条件不成就,李某继续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李某抗辩称:该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既已交付,所有权即转移,无需返还。
二、争议焦点解析:给付目的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在情侣转账中,难点在于**“给付当时是否存在法律根据”**。
司法实践(包括昆明中院2024年的相关指引)认为:如果转账时明确以“结婚”或“确立婚姻关系”为条件,则该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或“目的性赠与”。当条件不成就(分手)时,给付目的落空,得利方保留利益即丧失合法根据。 反之,若仅为表达爱意、日常消费等无明确目的的小额转账,则视为一般赠与,不得要求返还。
本案中,王某转账金额巨大,且备注“房款首付”,结合双方恋爱三年且已筹备婚房的背景,法院倾向于认定该给付具有明确的婚姻目的。该目的属于订立赠与合同时的“动机性条件”,虽未写入书面合同,但属于双方共同认知的基础。
三、实务裁判逻辑: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赠与合同解除权的交叉
在昆明地区的判决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两步走逻辑:
- 排除借贷与赠与:若无法证明是借款(无借条、无还款约定),也无法认定为无条件的单纯赠与(金额异常、备注明确),则纳入“目的性赠与”范畴。
- 适用不当得利:因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得利人继续占有的利益即转化为“没有法律根据”。此时,受损方无需撤销赠与,可直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需注意:小额转账(如520、1314元)及生活消费,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范围。 2026年昆明地区裁判口径对此类“情谊行为”持高度容忍态度,不支持返还。
四、律师提示:如何证明“给付目的”?
在2026年昆明法院的实务中,当事人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需重点举证:
- 转账备注(如“首付”“彩礼”“装修款”);
- 聊天记录(双方关于结婚、共同买房的明确约定);
- 资金流向(是否用于婚房、婚庆等特定用途);
- 家庭协商记录(双方父母参与讨论婚事的证据)。
反之,被告方若想保住财产,应举证转账发生于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含义金额,或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合意。
以下结合昆明地区司法实践,整理10组相关Q&A:
Q1:情侣间转账分手后,哪些钱一定能要回来? A1:转账时明确备注或聊天记录证明为“彩礼”“购房首付”“装修款”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资金,分手后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Q2:恋爱期间发“520”“1314”红包,分手能要回吗? A2:在昆明地区司法实践中,此类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Q3:男方转账50万后说“这是你的青春损失费”,还能反悔要回吗? A3:若明确表示为“青春损失费”或“补偿”,属于无条件赠与,难以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不支持返还。
Q4:以“共同买房”为名转账,但没写借条,算借款还是不当得利? A4:无借贷合意证据时,一般不认定为借款。若能证明转账目的为共同购房,分手后可按“给付目的落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Q5:女方用男方转账的钱买了车,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车要还吗? A5:若转账目的是“为结婚购车”,则主张返还购车款更为直接;若转账为一般赠与,则车辆归属女方,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Q6:分手后签了“分手协议”约定不还钱,还能起诉不当得利吗? A6: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视为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法院通常尊重协议,不再支持不当得利诉讼。
Q7:转账备注没写,但金额高达30万,法院会怎么认定? A7:法院会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恋爱时长、是否谈婚论嫁、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若无证据证明附条件,则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
Q8:昆明地区对“彩礼”返还和“不当得利”在实务上有何区别? A8:彩礼返还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更强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不当得利更偏重“给付目的落空”。两者可竞合,但举证侧重点不同。
Q9:对方把钱转给第三方(如父母、朋友),还能起诉得利人吗? A9:可以。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向得利人主张返还,或在一定条件下向第三人主张代为返还。
Q10:起诉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10: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在昆明实务中,一般从“分手”或“明确拒绝返还”之日起算。
关联律师:付玉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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