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昆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款按比例折算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付玉波 律师

付玉波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昆明
已核验身份

2026[昆明][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工程款如何结算?——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看“按比例折算法”的司法适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简单、风险分配明确而被广泛采用。但当工程未完工即遭遇合同解除(如发包人资金断裂、承包人被清退),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结算,就成了最棘手的争议焦点。发包人常主张“按定额鉴定据实结算”,承包人则坚持“按总价乘以完工比例折算”,双方报价可能相差数百万。

本文以昆明某产业园区厂房施工合同纠纷为例,深入剖析这一法律场景下的裁判规则与风险应对策略。

一、案情速览:一份“包死价”合同引发的结算大战

2024年,云南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昆明某投资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一栋三层厂房,固定总价2800万元,工期420天。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约完成总工程量的65%)时,发包人以资金链断裂为由通知停工,并单方发函解除合同。

承包人随即提交结算报告,主张:

  • 已完工部分按总价×65% = 1820万元结算;
  • 加上已确认的签证变更费用120万元,合计1940万元。

发包人则委托造价咨询机构鉴定,认为按已完工程量定额套价,实际造价仅为1530万元,理由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钢筋用量、混凝土方量低于定额标准,且固定总价中包含的“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未全部实现,不应全额支付。

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诉至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94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规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当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以何种方式确定?

实践中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1. 定额鉴定实算法:对已完工部分按施工期间定额标准进行鉴定,据实结算。
  2. 按比例折算法: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乘以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得出应付工程款。
  3. 定额套价与总价比例法结合看:先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定额造价,再计算出该部分占如果全部完成时定额总价的比例,最后用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昆明法院最终采纳了第3种观点,理由是:

  • 固定总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含了市场竞争带来的让利、管理效率收益及风险分配,不应因合同解除而改变其效力;
  • 直接按定额实算会导致承包人丧失其在竞争性报价中形成的价格优势,而直接按工程量比例折算则无法反映不同施工部位的成本差异,两种方式均可能造成不当得利。

具体计算方法为:

  • 经鉴定,已完工部分定额造价为1750万元;
  • 若全部工程完成,定额总造价约为3100万元;
  • 则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比例 = 1750 ÷ 3100 ≈ 56.45%
  • 承包人应得工程款 = 2800 × 56.45% = 1580.6万元
  • 加上签证变更120万元,发包人应付合计1700.6万元

三、法官说理中的关键信号:司法实践为何不采纳“直接按比例折算”?

虽然《民法典》第8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未直接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细则,但司法政策导向已非常明确:

  1. 固定总价并非不可变,但变更必须基于“合同解除时的公平原则”;
  2. 承包人不因合同解除而获得额外利益,也不应承担发包人违约的全部不利后果;
  3. “比例法”是原则,“定额法”是例外,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按实结算”,否则不轻易适用定额实算。

四、法律风险提示: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的“攻防要点”

对承包人而言:

  • 施工过程中务必保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材料进场报验单,这些是未来证明“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关键证据;
  • 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应立即固定已完工界面,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保存现场状态,防止发包人擅自清场导致无法鉴定;
  • 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在起诉时同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需预交鉴定费,注意成本控制。

对发包人而言:

  • 主张定额实算前,应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的明确界定,若有约定,则法院原则上尊重约定;
  • 对承包人报送的“已完工比例”有权异议,必要时申请第三方测绘或工程量核算
  • 注意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等是否已约定包干,避免重复计算。

五、结语:合同解除不是“结算翻盘”的理由

在2026年昆明地区建筑市场持续调整的背景下,因资金问题导致中途解约的案件仍在增加。司法裁判越来越倾向于在尊重合同约定实现个案公平之间找到平衡。对市场主体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不是事后争辩,而是在合同中预设“中途解除结算条款”,明确“已完工程量比例计算规则”或“鉴定方法优先顺序”,从根本上减少纷争。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和合同条款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


附:关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结算的10组实用QA

Q1: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能否直接要求按“已完工比例×总价”收款? A:不必然。法院通常参考“定额造价比例法”,即按已完工部分定额造价占全部工程定额造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而非简单按施工面积或形象进度比例计算。

Q2: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承包人如何维权? A: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向发包人发函催告;若超过合理期限仍不结算,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起诉要求支付。

Q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A:享有。只要工程款债权合法有效,且工程已实际施工,即使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可在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Q4:签证变更部分如何结算?需要什么证据? A:签证单必须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签字确认;若无签证,但有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记录等证明工程量增加的,也可作为结算依据。

Q5:质量不合格的已完工部分,法院如何处理? A: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若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Q6:鉴定机构作出的“定额造价比例”是否一定被法院采纳? A:不一定。法院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依据是否充分;若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可依法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Q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索赔“可得利润损失”? A:可以,但限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利润水平,结合工程釗余量、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

Q8: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拒绝移交已完工工程? A: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或暂不交付,但需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采取暴力或阻碍正常施工秩序的方式维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Q9: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固定总价中是否应扣除材料费? A:应扣除。若合同约定甲供材,则固定总价中对应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采购成本中,结算时应扣除该部分金额,否则构成重复计算。

Q10:2026年昆明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趋势如何? A:趋势是强化“合同严守”原则,避免随意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对逾期未答复的结算报告,可能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金额。


关联律师:付玉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版权声明:本文由 付玉波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