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高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2.1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4697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高绍辉,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王敏与被告高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齐国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