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恩茂、胡全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07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872号

申请执行人:哈恩茂,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全河,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恩茂与被执行人胡全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胡全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哈恩茂货款37万元。二、胡全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哈恩茂违约金3.7万元。三、胡全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哈恩茂律师费损失2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880元。四、驳回哈恩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8元,减半收取计3859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均由胡全河负担。

由于胡全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7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胡全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胡全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胡全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胡全河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5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胡全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958560118账户内存款440876.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实际控制金额10.62元,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扣划。

除以上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全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胡全河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和公积金进行调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胡全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4.2022年4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哈恩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哈恩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无法提供胡全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以未执行到位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4459.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胡全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胡全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哈恩茂也未能提供胡全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岳进

审判员崔得原

审判员张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