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吉田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9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878号

原告:山东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新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利,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吉田,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吉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洪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