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孙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豫0183民初21号
原告:魏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许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魏某与被告孙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孙某、许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马玲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