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4.02.1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丹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维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鲁健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盈通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8.5元,由原告日照市正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