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任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8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581民初1392号
原告:任某,女,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华磊,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航,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张庄村。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任某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圆圆